时间:2010-01-13 18:04:37 作者:席公民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在代理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很委屈地说“早知道他(指对方)这麽做,我当时就不会.........”等等。事实的确如此,如果这位当事人当时稍微有点防范的思维并适当采取一点措施,他们的纠纷是不会发生的。
可他们为何当时不防范呢?是知识的问题?根本想不到?非也!应该说都想到了。可为何又不采取防范措施呢?一切都源于轻信!轻信对方不会那样做,轻信自己对对方的诸多好处可以感动他的心。
事实是他们都想错了,对方不但做了,而且往往做得很无情!以往的好处,情分完全没有用!
要知道,“利令智昏”这句话可是千年古训,有些人在利益当前时是会翻脸的!
所以,不要轻信自己对对方的影响力。“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呀!还是在能防的时候防着点好!具体措施就是及时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证据可以起到震慑对方反复无常的“小人之心”的作用!证据在防范风险方面,作用比“人情”大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