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2 17:00:17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豫法民申字第708号
再审申请人雷X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田X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10日作出的(2007)安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雷X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田X在2006年6月20日临产时,被确诊为乙肝患者,其为达到索要高额抚养费的目的,让他人冒充抽血化验,伪造各项检验结果。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人为农民,年收入仅有2870元,原审判令一次性支付40000元的抚养费,系强人所难,是对法律明显的错误运用。本人为了孩子身心健康,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由自己承担,原审有法不依,采信伪证,故请求对本案重新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田X答辩称:田X未患传染性疾病;其女儿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田X生活在城市,其跟随田X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田X有自己的生活来源;女儿出生后,雷X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原判决判令其承担4万元抚养费并不算高。
经审查查明:雷X与田X典礼时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也未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2006年6月21日,田X生下一女。孩子出生后不久,二人产生矛盾,田X回其父母家居住,其女儿一直随田X生活。田X住院生产期间,抽血检验乙肝时,数项指标呈阳性。2006年9月15日再次检验时,乙肝五项各项指标又呈阴性。
本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出发。雷X与田X的女儿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田X生活,其已熟悉了相应的生活环境,且其女儿目前年龄尚幼,故由母亲田X进行抚养,应当更有利于孩子生活与成长。对田X是否患有乙肝病,对此双方说法不一,且双方所提供证据相互矛盾,但即使田X患有此病,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后,也不会影响其女儿的健康。雷X对其女儿有抚养的义务,根据目前的生活水平及抚养孩子所需支付的费用,原审判令雷X支付4万元抚养费并不过高。综上,再审申请人雷X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雷X的再审申请。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