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6 14:18:56 作者:天津杨超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案例
原告何女士是本市一名女企业家,经济条件较为优越。被告王XX原是何女士的朋友,后多次向何女士借款,共计十几万元。令人没有想到的是,王XX向何女士借款后,竞没有了踪影,及时接通电话也多次搪塞在外地。
鉴于以上情况,何女士委托杨超律师向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XX偿还借款十几万元。更为出乎意料的是,王XX得知自己被起诉,竞无故不到法院领取传票且暂时离开住处。
面对此种情况,杨超律师代理何女士向法院递交了公告送达申请并亲自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告登记。2008年8月27日,公报送达在中国法院报第G8版刊登。2008年11月28日,天津市XX区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中,杨超律师分别提供了借条、房产证、人口信息表、往来收据、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
2008年12月4日,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XX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女士支付十几万元借款并承担诉讼及公告费用。
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案件正在执行程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