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6 14:20:26 作者:天津杨超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案例
天津XXX机械有限公司是本市一家专门从事建筑工具租赁的民营企业。其工作人员大部门均是外地来津务工的农民工。2008年年底,正是农民工返乡的高峰期,而天津XXX机械有效公司的农民工们却一筹莫展。原因是承租该公司建筑工具的XXX工程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天津XXX机械公司租赁费,导致天津XXX机械公司无力为农民工发放工资。
尽管时至年关,但杨超律师依然接受了此案,并及时向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考虑到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杨超律师向法院提出了租赁合同、工具使用明细、回执等证据。被告则表示可以给付租赁费,但认为原告主张的租赁费过高。
发觉本案存在和解的可能性,杨超律师适时向法院申请调解。得到法院许可后,杨超律师与几名农民工一同随被告到被告单位进行对账,并最终核实了租赁费用。随后,杨超律师立刻赶回法院,与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全额给付原告租赁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