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刑事案件被撤销

时间:2011-12-16 14:26:47  作者:天津杨超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案例

2009年9月30日下午2时左右,在我市XX区一个普通的四合院里发生了一起邻里纠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造成邻居轻伤的后果。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予以处理。之后,公安机关以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将赵某某刑事拘留。

杨超律师接案后,主动联系办案警官,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同时,得知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身体状况非常不好。经与赵某某家属商议,杨超律师主张与被害人进行和解争取依法撤销案件。

之后,杨超律师陪同赵某某家属主动到被害人处进行看望,并积极拟定和解协议。经过杨超律师耐心、细致的分析,最终成功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被害人家属出具了撤销案件申请书。最终,杨超律师带着双方和解协议、撤销案件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经办案机关审查,最终决定将该案件予以撤销。同日,赵某某被释放。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执业机构: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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