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6 14:32:37 作者:天津杨超律师 文章分类:经济案例
2007年4月29日,张家港XXXX纺织有限公司与天津XXXX服装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张家港XXXX纺织有限公司向天津XXXX服装有限公司出售羊毛原料,总货款共计239173元。2007年5月25日,双方签订了另一份购销合同,总货款共计115164.8元。合同签订后,张家港XXXX纺织有限公司均依合同约定向天津XXXX服装有限公司给付了羊毛原料,但天津XXXX服装有限公司却未能依照合同约定足额给付货款。
因此,张家港XXXX纺织有限公司委托杨超律师向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天津XXXX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在案件庭审中,杨超律师指出,购销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当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在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合同标的物义务之后,被告却无故拖欠给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没有与原告买卖过货物,因此不同意给付货款。
在案件僵持之时,杨超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单、收货凭条、增值税发票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占得主动。随后,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杨超律师代表原告与被告进行了调解。
2008年10月6日,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全部货款,至此本案调解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