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仙寿律师:刑法对强奸罪以及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12-04-17 02:15:01  作者:吴仙寿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吴仙寿律师:刑法对强奸罪以及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对妇女进行奸淫,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一、违背妇女意志。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才能构成本罪。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了妇女不愿意发生婚外性行为的意志。在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不但不反抗,反而为行为人实施性行为提供各种方便的,则不是违背妇女意志。

二、行为人必须对违背妇女意志有明确的认识。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认识到自己正是通过暴力等强行行为压制被害妇女反抗的。

三、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有殴打、捆绑、卡脖子等暴力、胁迫行为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

四、在直接、单独正犯中,只有14周岁以上的男子,才能成为本罪的构成主体。

【各种不同情形的处罚】

一、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目前,在刑法理论上一致认为,存有合法关系的夫妻,妻子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同意和丈夫发生性关系的义务,并不都是妥当的。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通常是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但在实质上的婚姻关系破裂的场合,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实质侵害的,也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承认丈夫构成本罪。如,一审已经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在二审期间,丈夫强行奸淫妻子的可构成本罪。

二、为排除第三人对妇女的保护,使用暴力杀害、伤害第三人,然后强奸妇女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伤害罪并罚。

三、强奸实施完毕后,出于杀人灭口等动机杀害、重伤被害人的,应当两罪并罚。

四、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后实施强奸的,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强奸罪的牵连犯。

五、强奸妇女实施完毕后,利用被害人出于昏迷状态或者畏惧心理,而取得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

六、强奸过程中使被害人身体裸露,因天气寒冷且被害人体质特殊,陷入假死状态,行为人强奸行为实施完毕后逃离现场的。该种情况,应该以强奸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并罚。

七、被强奸的妇女因羞愧难当、精神异常而自杀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种被害人自杀,并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应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考虑情节加重犯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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