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仙寿律师:艾滋病患者咬人传染疾病构成故意伤害罪

时间:2012-05-08 16:45:53  作者:吴仙寿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吴仙寿律师:艾滋病患者咬人传染疾病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一】

       甲女在某一卖淫场所专门从事卖淫活动,曾被某医疗机构确诊患有艾滋病。甲女某日与前来欲嫖娼的乙男因嫖资问题发生口角,乙男轻殴甲女。甲女恼怒,一时想到自己患有艾滋病,便死死咬住乙手腕不放,鲜血直流。直至来人劝开,甲才罢休。事后乙被诊断为艾滋病潜伏期患者。

      【案例二】

       丙男患有严重梅毒疾病,且对于自己患有梅毒疾病有所认知,但仍然在一家卖淫场所进行卖淫活动。一日,有女嫖客丁女前来与丙男发生了卖淫、嫖娼活动。丁女离去。

       对以上案例应作如下法律分析:

       第一、案例二中丙男构成传播性病罪。(1)刑法对于该罪,并不要求实际上引起了性病传播,也不要求行为具有引起性病传播的具体危险。行为只要有一种抽象的危险即可构成该罪,所以传播性病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2)该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即此罪的客观行为只能是卖淫或者嫖娼。

       第二、案例一中甲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1)甲女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将疾病传染给乙男的企图目的,故意内容很明确。(2)伤害罪所侵犯的是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身体器官机能的健全性,”乙男被确诊患有艾滋病,已发生伤害身体器官机能的实害结果。(3)依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艾滋病无良药可救,得病者一旦发病必死无疑。但是,该病被染后,有一段较长的潜伏期,并不会立即导致死亡。潜伏期内可希望医学上发现良药而被治好,所以,该罪行为只能侵犯人的健康而不能直接侵害人的生命。杀人行为必须出于客观上可估计的致命手段,如刀具将人头割下、氰化钾下毒、枪击胸部等手段。该罪的传染行为并不是客观上可估计的有效杀人手段。在目前的医疗水平下,艾滋病患者何时死亡,无人可以客观估计。所以,甲女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我国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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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仙寿律师: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15921307776

执业机构: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量刑 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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