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29 21:16:44 作者:吴仙寿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系嫌疑人陈某之生母,现住湖南省安乡县某某镇某某村。
申请事项:依法陈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陈某于2012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一案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无前科、年龄刚刚成年,社会经验不足并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等实际情况,申请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申请对陈某取保候审。申请人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使陈某不离开居住地或贵局限定的区域、及时听候传讯、不干扰证人依法作证和贵局对证据的收集,申请人将按法律的规定向贵局提供担保或依法缴纳保证金。以上申请,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宝山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何某某
2012年5月18日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沪公(宝)保字[2012]第****号
犯罪嫌疑人:陈*,性别:女,年龄:19岁,地址: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号,单位及职业:
我局正侦查陈某诈骗一案,因犯罪嫌疑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5月30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5000元 。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犯罪嫌疑人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一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沪宝公看释字( )****号
兹有陈*,性别:女,年龄:19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号,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4月30日被拘留,现因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宝山公安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2012年5月30日
注:以上案例由陈某家属何某某委托专职刑辩律师吴仙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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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仙寿律师:15921307776
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