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08 16:53:09 作者:吴仙寿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系嫌疑人徐某某之妻,现住**省**县**路***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依法对徐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徐某某于2012年3月3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东新区一看守所。鉴于徐某某身体残疾腿部患有小儿麻痹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次数较少并能如实供述等实际情况,申请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申请对徐某某取保候审。申请人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使徐某某不离开居住地或贵局限定的区域、及时听候传讯、不干扰证人依法作证和贵局对证据的收集,申请人将按法律的规定向贵局提供担保或依法缴纳保证金。以上申请,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李某某
2012年4月23日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沪公(浦)保字[2012]第****号
犯罪嫌疑人:徐**,性别:男,年龄:**,地址:**省**市**县**镇**路***号,单位及职业:
我局正侦查**、***制贩假证案,因犯罪嫌疑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5月8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3000元 。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犯罪嫌疑人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一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沪浦公看释字( )****号
兹有徐**,性别:男,年龄:**,住址:**省**县**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2年3月31日被拘留,现因现因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浦东公安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2012年5月7日
注:以上案例由徐某某家属委托专职刑辩律师吴仙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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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仙寿律师:15921307776
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