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仙寿律师: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与“巨大”界限

时间:2012-05-08 17:18:26  作者:吴仙寿  文章分类:法律解读

 吴仙寿律师: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与“巨大”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2000年10月25日沪检发(2000)122号

62.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

吴仙寿律师电话:15921307776

执业机构: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量刑 罪与非罪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吴仙寿律师 > 吴仙寿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