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27 21:20:21 作者:吴仙寿 文章分类:刑法论文
1.英国思想家葛德文(1756--1836)著有《政治正义论》,他在《政治正义论》中指出:
手掌受到某种刺激会产生抓取动作所具有的手指蜷缩。这种蜷缩最初发生时并不是有目的的,抓到东西时也没有任何要保留它的意图,而再放掉它也没有经过思维或者观察。在重复一定次数以后,人们就会理解到这个动作的性质;再做的时候就会理解到它的趋向;甚至在所希望的东西临近时,手就会伸出来。
葛德文(1756--1836)是一位无神论和启蒙思想者。他极其反对并谴责封建制度。他认为要确立正义,必须进行社会经济改革,但不主张进行暴力革命,也反对生产社会化,主张自由生产者联盟,并通过道德教育来改造社会。
这段精辟的论述,表明了对人的身体的操练和利用成为可能。维持社会秩序,期待犯罪者遵守刑法并产生统治者所预想的减少犯罪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了人的身体反应。人的心灵和身体、行为是可以被塑造的。这成为刑法上行为无价值论观点的关联表述。
2.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泽尔:
并不是与行为人的内容相分离的法益侵害就可以说明违法,行为只有作为一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时才是违法的。行为人设立何种目标,采取什么客观行为,行为人以什么心情实施行为,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负有什么义务,所以这些,与可能发生的法益侵害一起,决定行为的违法。违法性是对与一定的行为人有关的行为的否定,违法就是与行为人有关的‘人的’行为的违法。
威尔泽尔是刑法学上目的行为论理论的首倡者。他主张在犯罪行为违法性实质的判断上,采纳行为是否最终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的规范违反说。规范违反说是和法益侵害说相对而言的。这一理论对立是自威尔泽尔开创。和目的行为论相对应的便是因果行为论。威尔泽尔的这一表述内容在被学者们论及违法性实质问题是援引最多 。
附:关联中国张金柱案判决论述
3.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
(1)、 罪刑法定主义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2)、刑罚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3)、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在刑法学上,李斯特究竟属于主观主义刑法学派还是客观主义刑法学派是有一定争议的。李斯特大致被看作属于主观主义刑法学派是基于其刑罚上的目的刑论。但他又十分强调罪行法定主义,似乎应属于客观主义刑法学派更为妥当。
4.中国古代《易经》作者在该书上经第二十一卦卦辞中指出:
噬嗑,亨,利用狱。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九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上九,何校灭耳,凶。
这一卦辞原文的含义大致是:
噬嗑卦象征口中食物正需咬合:整体上亨通,利于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但中途会有一定的波折。
初九爻,脚上套着刑具而伤灭脚趾,不致咎害。
六二爻,就像齿咬柔嫩的皮肤一样实施刑罚很顺利,灭了犯人的鼻梁也不致咎害。
六三,好像在吃坚硬的腊肉时又遇到有毒的东西一样,实施刑罚并不顺利,有缺憾。
九四,就像咬着干硬而且带骨头的肉,实施刑罚很不顺利,说明治狱之道尚未发扬光大。
六五,(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