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一定正确

时间:2013-03-13 21:53:1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11日,被告彭某某驾驶粤D5302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F553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原告刘某某驾驶湘DQ235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广州市萝岗区永顺大道新元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彭某某当时驾车逃逸,造成刘某某等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武警广东总队医院住院治疗,据查:粤D5302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是被告汕头市某集装箱运输公司,湘F553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深圳市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被告陈某某承认其是上述两辆车的实际所有人,分别挂靠在被告汕头市某集装箱运输公司和深圳市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两车都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起诉被告赔偿172938.77元,被告彭某某、汕头市某集装箱运输公司、深圳市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陈某某四被告共同委托笔者代理其案件。 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原告坚持认为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主张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按70%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坚持不认同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1、被告彭某某不存在逃逸情形,不应付事故责任,原告是冲红灯驾驶,被告彭某某是看完现场并报警后才离开。原告车上共有三人,事故发生后有人是清醒的,当时没有人与被告彭某某进行交涉,所以被告才离开,事故发生后,被告彭某某在接下来的三天照样从事故发生地经过,所以被告不存在逃逸行为。2、被告彭某某驾驶的车辆是经过年审,属于合格车辆,事故发生时右转向灯不发生作用的,右转向灯不合格并非造成事故的原因。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对事故作出的处理,对本案的侵权责任仅有参考意见。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车辆后右转向灯不合格及其逃逸的情节与事故的发生和原告受伤均无因果关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在执行左转向时,原告驾驶摩托车闯红灯与其发生碰撞。一方面,原告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摩托车,且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至路口不按交通灯指示行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被告在夜晚光线较暗、行车条件较差,且道路中心有绿化带可能干扰视线的情况下执行左转向,未能充分注意安全,小心谨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最后法院认定原告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彭某某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方应按照40%的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     办案心得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的职责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可以结合自己的经验和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定是否合法、合理。如果不公平,可以在庭审时对其提出异议。本案就是此案例的典型。
执业机构: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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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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