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法院判决1500
时间:2013-03-13 21:56:5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3日原告符某乘做被告一魏某某驾驶的被告二某公司所属出租车与被告三某公交公司所属的大巴车在松岗广田路科思兴国际厂路段发生碰撞,导致原告符某面部多处割伤及颈部的喉管和气管被割破。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认定魏某某负全部责任。两辆肇事车均在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父亲和姐姐从老家四川过来护理及照顾,于2010年11月25日出院并租房于松岗休息,随后,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找到笔者,并委托我代理此案。
二、 律师意见
1、本案关键性要确定原告符某能按照城镇标准残疾赔偿金,因符某为农村户籍,如果按照农村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赔偿的很少。为此笔者与原告一起搜集原告在深圳的居住信息,工作的劳动合同,工资卡银行明细单,到社保局打印社保清单,并取得相关的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可形成一系列的证据链条,能证明原告符某在深圳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误工费用多少取决于误工时间和原告的工资水平,误工时间参照医生的遗嘱来计算,因原告的工资不高,笔者视情况请求依据80元/天的标准来计算。
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深圳各级法院的判例,十级为10000元。笔者认为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请求多点,因原告受伤的部位为脸部,而且原告才21岁,严重影响原告的美观,势必对其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4、本案中,后续治疗费因有司法鉴定的鉴定报告佐证,法院采纳的概率很大;同时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费用争议不会很大。
5、被告魏某某为被告二某公司的职员,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二应替被告魏某某承担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受诉讼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并依法对此案作出实体判决,原告符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可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86649元(已经扣除了医药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符某损失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二某公司赔偿原告符某损失人民币7464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