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12 11:52:1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拟上市的公司应该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是独立性原则。作为上市发行条件之一,独立性原则是申请上市企业应具备的最起码主体资格条件。它要求上市主体应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能力,在公司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等方面没有严重的缺陷或不独立的情况。企业能够完全、直接地面向市场,具备较好的风险抵御能力和应对危机的能力,不存在对关联方交易或外部政策条件的重大依赖,排除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利益的嫌疑,且各权属完整,无争议,不存在因被第三方主张而影响到投资人利益的风险。这就要求发行人一定要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满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管理人员不得在关联方兼职的条件,以及商标、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方面独立、明确。且发行人不得从事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相近的经营业务,以防发生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转移公司的财产、利益的情况,侵害到投资人的利益。
其次是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为了保护投资者能够及时、公平地得到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公平、合法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发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发行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强制性信息披露包括股票公开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和上市后后续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对于公开发行前的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是最低的信息披露标准,发行人、保荐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对该招股说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严格的核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的披露,主要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在内的定期报告;二是以是否发生交易行为为标准划分的,交易事件和非交易事件的非定期报告。交易事件主要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订立重要合同或发生关联交易等。非交易事件主要有股东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动,或公司外部经营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等非交易性行为或事实的发生。总之,用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进行概括,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强制性披露。
然而,作为发行人或是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更应加强对公司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这样既是对公司利益的保护,更是对广大投资者公平、平等获得相关信息的保护。
最后是内幕交易的禁止。作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承接,禁止内幕交易在保护投资权益和证券市场有序、良性发展,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因其职务的便利或监管关系等原因知悉了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做出了不得买入或卖出所持有该公司的证券、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强制性规定。所谓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到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如发行人的重大投资行为、发生了重大债务等信息。
内幕交易属于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刑法在108条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泄漏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内幕交易罪。自然人犯本罪的将会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或单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或单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