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Getty Images Inc公司的知识产权之诉

时间:2012-12-27 09:50:27  作者:柴晓丹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时间Getty Images Inc公司在中国境内涌现了大量的诉讼官司,不管对方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也不论涉案图片像素的高低,只要能大致用肉眼看出来,都会起诉。其目的似乎已不言而喻。

因为有了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指导,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也多采用简易程序,除非被告能提供涉案图片的版权证书,其他的无论你能提供什么相反证据,基本是默认被告侵权行为先成立,法律争论的也只是赔偿数额的问题。

高院站在全国甚至国际各类复杂的客观环境和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或立场上,对某个具体案例的进行如此判决,无可厚非。但是各地法院,还是应该针对具体的案件做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地判决侵权行为的成立。

因为按照美国Getty Images Inc公司这几年的诉讼方式,无外乎是先打电话告诉你侵权,再提供一打英文的公正材料和一份美国公司副总裁的确认授权书。而涉及到权利实质的版权登记书(美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必须登记制)或著作权转让协议一般都无法提供。

本案中被告举证了相反证据,涉案图片在美国Getty Images Inc公司自己公司网站上已经标注权利人及摄影人为第三人,且涉案图片来源为其他出版物,该出版物的出版时间早于Getty Images Inc公司中国网站建立的时间,已公开发行过。但是,在不要求原告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仍然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只是判决了数额较小的赔偿金并平摊的案件受理费。

从严格地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保护所有权人权益,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具有一定的积极导向作用。但是,一概而论的判决侵权行为的成立并处以较少的赔偿金额,其作用又会大打折扣。从而,让不法之人以诉讼为名实为获利钻了法律的空子。

在此,建议律师在面对此类的案件,还是要通过多方渠道尽可能地多收集相反证据,尽管侵权行为成立无法逆转,但是还是可以为争取较少的赔偿数额打下基础。也希望各地法院能够针对此类的案件作出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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