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法律与道德

时间:2007-08-08 14:15:3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宋永强律师:13919031534  

    法律与道德都是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二者目标是统一的,都要求人们的行为积极向善从而使得社会公平、有序,只是后者比前者对人们行为的要求较高罢了。然而,有时候两者也会产生不协调的状况。

    这是发生在四川省的一起案例:某先生在临终时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了其情妇某女士,后其合法妻子将该情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宣告遗嘱无效,法院支持了该妻子的请求,理由是该遗嘱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法院的判决可谓大快人心,因为符合了普通公众的道德评判标准,但却给许多法律工作者带来了不解和困惑。那么,法院的判决究竟是否正确呢?答案是否定的。法院判决的逻辑很简单:养情妇是不道德的,是不尊重社会公德的行为,因而立遗嘱将财产留给情妇自然是不道德的,即该行为因不尊重社会公德而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据此我们不难看出,法院的判决似乎没任何问题,那么不妨让我们按以上逻辑做简单的类比推理:如果受遗赠人的身份不是作为情妇,而是作为朋友且是无赖又该如何呢?和无赖交朋友显然是不道德的,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无赖也是不尊重社会公德的,因而这一遗赠也就无效了。毫无疑问这种结论和法律的规定是相悖的。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存在逻辑混乱:养情妇和把财产赠给情妇是两个概念,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养情妇不仅不道德而且违法,不论是法官还是普通公众,对这种行为加以否定也是顺理成章的,而把财产遗赠给情妇则是另外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有效,考查的不是受遗赠人的身份如何,而是为该行为的人及其行为本身,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一个民事行为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这一民事行为就是合法的、有效的,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前两点自不必说,关于内容的合法性,对于公民来讲,法无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为的,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财产不得遗赠给情妇呢?答案是否定的。恰恰相反,将财产遗赠给他人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他人。”这里法律并没有规定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如何,难道因为她是情妇就不能对她实施赠与行为吗?法律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当今国际的通例,也是一个法治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上述案例中该情妇接受遗赠时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其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法院无权审查其身份如何。因为她是别人的情妇而剥夺她这一权利,这既违背了立遗嘱人的意愿,又损害了受赠人的权利,法律的公正又何在呢?法院如此判决,或许并非法官真的糊涂,而是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认识,说到底,是法律迁就于道德,是用道德的标准去理解和适用法律。作为司法,解决实际问题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此原则去评判,法院的判决彻头彻尾是错误的。在人们为法院的判决叫好的同时,我们不禁感慨,这究竟是道德的神圣还是法律的悲哀?

    现实社会中出现这种道德和法律不协调的现象是比较多的,如某人的叔父死后他的婶婶(他叔父的妻子)同他结婚,这在道德上是难以让人接受的,但从法律上讲,不能说这是非法婚姻,其婚姻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道德认可某些三代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但法律却明文禁止;再如,对某罪犯判处刑罚会使其儿子面临无以为生沿街乞讨的境况,是不是出于对其儿子的人道而对其宽恕呢?在适用法律时该不该考虑道德因素?我们说,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是建立在对道德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的,不同阶级的国家都会把最普遍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护,而道德存在于公众的舆论当中,和法律相比是感性的,因而在个案的法律适用中出现和道德的不协调是在所难免的。法律一旦生效就应不打折扣的去执行,而不能把道德因素渗透到法律的适用中。法律的价值取向是追求公平正义,但法律是冷冰冰的,不能带着感情色彩去适用法律,也正说明了这个道理。因此法律至上才是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只有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最终实现实现道德的神圣。美国是高度法制化的国家,而美国人常常说一句话:践踏法律要比放纵罪犯危害更为严重。法律的规定和道德不协调时,应通过立法程序修改法律来解决,而不是让法官变通适用法律,我们不能以破坏法制原则为代价换取一时的道德平衡,这才是法制国家所要求的。

宋永强律师:1391903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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