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08 14:24:5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宋永强律师:13919031534
通常所说的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性。但所谓“婚内强奸”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是不能成立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夫妻间人身关系的结合,一个重要的体现是性的结合,因此,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性爱的权利和义务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双方都享有向另一方要求性爱的权利,也有满足对方需求的义务,这种关系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使用暴力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或者以性行为为手段伤害对方的身体和心理,必然会给对方的身心造成伤害,这种情况下强奸罪也是不能成立的,但是让合法的婚姻关系成为这种恶意行为的保护伞,显然和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相违背的。那么,如何对待这种行为呢?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将这种情形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情节去处理是可以的,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可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如果这种后果足够严重,可成立《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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