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问题的法律分析

时间:2007-08-08 14:20:3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宋永强律师:13919031534

    消费者到娱乐、饮食等经营场所进行消费,与经营者之间形成饮食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其提供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同时消费者有选择不同经营者的权利。大多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消费场所和消费设施并没有单独收费,而是将其作为投入的经营成本分滩到其提供的产品中的,因而其利润主要是通过适当提高产品价格来实现的,这就是其提供的产品价格比普通市面价格略高的原因。个别经营者向消费者所做的“不许自带酒水”的声明,是其为了确保利润而对其经营内容所作的限定和说明,属于其向消费者发出饮食服务合同的要约,意思即本店不提供单纯的场所、设施服务,对此要约消费者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从法律上讲,此种声明并不违法。同时,经营者只有在产品种类、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才能蠃得消费者的青睐,实现其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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