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6-16 19:17:49 作者:孙继斌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法制日报》讯(记者孙继斌)日前, 一件在河南省林州市引起轰动的残害婴儿案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吴会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受害婴儿各项损失117999.5元。在此案中,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救助弱者、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好评。
受害婴儿的母亲徐宝益和被告人吴会珍都是在林州打工人员的家属。2002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吴会珍因怀疑徐宝益背后说她的坏话,便产生了恶念。她从林钢矿山石村采矿一工区职工宿舍将徐宝益仅7个月大的婴儿抱出来,进入自家厨房,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注射器把硫酸注射到婴儿臀部,婴儿大哭不止。吴会珍遂将婴儿交给其母徐宝益后逃离现场,并将注射器抛进厕所内。受害婴儿因硫酸的强力腐蚀,导致左臀部化学灼伤,20小时后出现臀部肌肉、坐骨神经大量坏死液化,骶骨及髋骨关节外露等,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和五级伤残。
案发后,人们纷纷谴责吴会珍惨无人道的行为,并为仅有7个月大的婴儿的命运担忧。此案被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为受害婴儿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该所对此案非常重视,决定由在当地知名度高、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贾天金律师承办此案。贾律师接办此案后,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监护人对案情的介绍,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与公诉机关交换对本案的意见,及时起草并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在法庭上,贾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吴会珍的行为残害的是本应倍受家庭和社会关爱、呵护的幼小生命,使用的是闻所未闻、令人发指的犯罪手段——肌注硫酸,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犯罪后果,使受害婴儿终身残废!有鉴于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对被告人处以法定最高刑;
二、被告人应依法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慰抚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很快作出前述判决,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