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算尽逃亡路 法网恢恢终获刑

时间:2009-04-30 23:42:46  作者:jiatianjin  文章分类:站长案例

    日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魏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行,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起普通的故意杀人案,看似尘埃落定。但是,被告人魏某某的离奇逃亡经历,不免使人深思。
 
    2002年 12 月 29 日傍晚,被告人魏某某(男,林州市姚村镇人)与同伴魏某、杨某某在林州市姚村镇牛肉拉面馆吃饭喝酒,之后到姚村镇桃花源歌厅唱歌。被害人杨某与三名同伴在姚村镇结伴玩耍。其间魏某某与被害人杨某通电话时,因话不投机而相互对骂。当晚10时30分许,杨某一行四人赶到姚村镇桃花源歌厅,与魏某某发生争执。魏某某与杨某一前一后跑到姚村镇电影院门前的东西大道时,杨某被魏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胸部,杨某因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畏罪潜逃,直至将近两年之后才被林州警方从新乡监狱抓捕归案。那么,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原来,案发之夜,被告人魏某某在作案后回家取了数千元现金,连夜赶到了安阳市,次日又逃至滑县道口镇,找到了曾经在安阳学习手机维修时的同学张博。在张博的帮助下,魏某某化名“李宾”,谎称家住鹤壁市新区,并伪造了身份证,从而在当地藏匿。但好景不长,当张博发现魏某某身上有大量现金后心生歹念,伙同暴少山将魏某某砍伤,将魏某某身上的现金洗劫一空,然后把魏某某抛到一条水沟中。后被当地群众发现后报警,滑县警方将受伤的魏某某送到医院治疗。滑县警方对魏某某盘问时,魏某某不敢将实话,就说自己名叫“李宾”,家住鹤壁市新区(即鹤壁市淇滨区)。滑县警方通过公安信息网上比对,怀疑这个“李宾”是鹤壁市浚县警方通缉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在逃犯李海宾,便与浚县警方联络。浚县警方闻讯后赶到滑县将“李宾”(即被告人魏某某)带回了浚县。
 
    浚县警方讯问“李宾”是不是名叫“李海宾”,是不是于1998年伙同李前等五名犯罪嫌疑人伤害致死一人。“李宾”(即被告人魏某某)惧怕说出真实姓名后东窗事发,会被林州警方带回并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就循着浚县警方讯问的内容,承认自己名叫“李海宾”,曾经于1998年伙同李前等五名犯罪嫌疑人伤害致死一人。
 
    于是,浚县警方就将“李海宾故意伤害”一案提请至当地检察机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公诉至浚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浚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判决后,“李海宾” (即被告人魏某某)不服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04年2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海宾”遂被送至新乡监狱服刑。 

    就这样,一个杀人逃犯被以虚假的姓名和子虚乌有的罪行判决有罪,并送入高墙之内。这反而使魏某某不必过提心吊胆的逃亡生活,不必躲避刺耳的警笛,进了一个“绝对安全”的地方,真可以“高枕无忧”了!但世事难料,魏某某并没有那么幸运。 

    2004年7月28日,焦作市马村区发生一起抢劫出租车杀人案件。焦作警方迅速出击,于8月16日成功侦破此案,并将犯罪嫌疑人李志愿、郝少玉、苗飞(三人均系鹤壁市淇滨区人)抓获。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李志愿、郝少玉除供认本起抢劫出租车案外,还供认了于1998年伙同本村人李海宾、李前、李振海在鹤壁市抢劫出租车并杀害司机的犯罪事实。焦作警方于是到鹤壁市调查。鹤壁警方证实确有此案,但是犯罪嫌疑人李海宾、李前、李振海均在逃。焦作警方又深入到犯罪嫌疑人李海宾、李前、李振海所在的村庄走访时,群众反映李海宾可能在浚县被判刑。焦作警方便与浚县警方联系,被告知李海宾(实为被告人魏某某)被浚县法院判刑,现在新乡监狱服刑。 

    焦作警方顺藤摸瓜到新乡监狱提审“李海宾”(实为被告人魏某某)。“李海宾”在接受审讯时神情紧张,吞吞吐吐,对真实的李海宾的家庭情况以及所在村庄的有关情况讲不清楚;当被问及“李志愿、郝少玉、李前、李振海在鹤壁市抢劫出租车并杀害司机”一案时,紧张得一言不发,手心出汗。焦作警方感到其中定有隐情,便详加盘查,“李海宾”终于供述自己并不是李海宾,也并没有在鹤壁市抢劫出租车并杀害司机,而是林州警方通缉的杀人逃犯魏某某。 

    终于,杀人凶手被缉拿归案并绳之以法。值得深思的是,有关司法机关重口供、轻调查,未搞清被告人“李海宾”的真实身份,就将他判刑入狱,魏某某的杀人罪行得以隐匿。若非焦作警方认真细致,岂不要继续错下去?司法,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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