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31 16:44:42 作者:贾天金律师 文章分类:站长随笔
在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开发商是发包方,而施工单位是承包方。合同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扮演不同的角色,代表不同的利益。然而,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反常的情况:
案例A 2007年6月,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郑州市某某区“某某花园”楼盘时,强令处于弱势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的郑州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发公司既充当发包人又充当承包人,实际上只是一套人马在运作。开发公司利用这一双重角色和优势地位,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签证、工程款决算及支付等环节滥用权利,肆意侵害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最终因工程款决算及拖欠引发诉讼。
案例B 2008年3月,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某某市某楼盘时,与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合作,在当地设立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分公司。再强令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实际控制的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名义,与开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发公司同样在合同中扮演双重角色。
开发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可能是出于以下考量:
1、给自己留下了足够的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2、便于控制实际施工人;
3、能够在管理费用(通常是建筑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收取的)等方面节省费用,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实际施工人为什么要接受这种不平等、不利于自己的承包模式呢?可能是由于以下的缘由:
1、面对僧多粥少、竞争惨烈的建筑市场,不得已而为之;
2、不管用谁的资质(手续),都要交管理费。
但是,这种做法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本应处于平等地位的两个市场主体不再平等,实际施工人的正当利益往往轻易地受到损害,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被打乱,极易引发诉讼。
相信上述案例并非个例,希望主管部门对此引起重视。
当然,笔者所述没有回避虽不为法律认可、但在建筑市场上大量存在的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