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刘*飞诉李*利析产纠纷案

时间:2013-07-24 15:46:52  作者:牛津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大民初字第5400号

   原告张*平,女,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

  原告刘*飞,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东关*号.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兼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赵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启(兼二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赵文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利,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

原告张*平、刘*飞与被告李*利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平、刘*飞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英、张启与被告李*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平,刘*飞诉称,原告张*平与刘*飞系母子关系.1993年,张*平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街北二条1号院内的房屋四间及院落.1994年,张*平与被告李*利相识,二人居住在上述房屋及院落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二原告共同将上述院落内的旧房翻建为11间新房,在此期间,被告也参与建房,做出了部分贡献.近年来,原告张*平与被告李*利经常为琐事争吵,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本案诉争的房产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原告张*平,而被告是居民身份,鉴于上述房屋正房四间是原告1993年购买时就存在的,后期翻建的房子出资出力主要是二原告.希望法院分割房产的时候有利于生产生活.我们同意折价给被告,不同意分割房屋.

被告李*利辩称,原告说1993年购买房子和1994年认识我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我们在买房子之前认识的,我们1993年就一起生活,一起购买的房子.我们买房子不是私下购买的,村里人都知道.我们买房之后一起生活,买双排座汽车一起拉活.房产应当归张*平和我所有,与刘*飞无关.虽然我们没有领结婚证,但是我们持续10年同居关系,我认为房产应当一人一半,我要东侧房屋.

经审理查明,1993年初,原告张*平与被告李*利同居生活,并共同经营二手车买卖,二人所得收入由原告张*平保存.1993年11月,二人以原告张*平的名义购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村民张克芝的房屋4间.后原告张*平及其子刘*飞与被告李*利共同居住.1999年原告刘*飞参加工作至今.2006年,原告张*平,刘*飞与被告李*利将上述旧房4间翻建成现有的正房5间,东厢房3间,西厢房2间,门道1间.另查明,原告张*平,刘*飞与被告李*利共同生活期间借有外债872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平主张,其与被告李*利共同借有外债共计119800元,经查,其中张云鹏、路金明的借款共计24000元用于购买汽车所用,所购车辆均由原告张*平出卖,所得价款由原告张*平保存;向乔宗印借款5000元,由原告张*平用于自己开办饭店所用;原告张*平就其主张的因购买防盗门借款4500元的事实,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街北二条1号院系原告张*平与被告李*利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时购买,2006年,原告张*平,刘*飞与被告李*利将上述旧房4间翻建成现有的新房11间,故上述11间新房应当属于原告张*平、刘*飞与被告李*利共有,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做出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并结合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予以确定,对于原告张*平、刘*飞与被告李*利因共同生活及建房所借有的外债87250元,亦应当由原告张*平、刘*飞与被告李*利按照所得财产的份额比例予以分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市大兴区*镇*村*街北二条1号院的东数第二间,第三间正房,东厢房二间,门道一间归原告张*平所有,东数第一间正房归原告刘*飞所有.西侧正房二间,西厢房三间归被告李*利所有,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共同债务八万七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张*平负担三万九千二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刘*飞负担八千七百二十五元,由被告李*利负担三万九千二百六十二元五角.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张*平三十元(已交纳);由原告刘*飞负担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李*利负担三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胡建民

人民陪审员王顺元

人民陪审员肖文坡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小雪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张

执业机构: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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