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的风险防范

时间:2013-07-30 11:41:08    文章分类:劳动人事

1.风险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按照此规定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将会带来工资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甚至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风险防范策略 用人单位要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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