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防范

时间:2013-07-30 11:44:44    文章分类:劳动人事

1.风险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是:(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实践中较少);(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满足“双十“条件;(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5)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却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也有的是,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2.风险防范策略 首先,用人单位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要谈无固定期限合同而色变,更不要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照样能够解除。 其次,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作用:一方面,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有利于其实现长期稳定的就业,提高业务技能;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用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 再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最后,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的规定,灵活运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跨2008年1月1日的合同不计入两次的次数的规定,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执业机构: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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