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24 15:55:50 文章分类:对话当事
问:您好,我叫辛某,今年46岁,昌平某局机关食堂工人。昨天我与您通过电话了,向您咨询一下我的情况。我是鉴定为工伤七级,应有几项赔付?大约在多少钱?退休前单位还要继续给我上保险吗?假如各种情况下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七级有没有按二十年赔付的相应条款?精神损失、误工、营养、疤痕美容、二次感染等,这些可要求吗?一三年对工伤理赔有没有新的法律条款?我是去年四月二十六日与单位签署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250元。再有二个月合同到期。到期后,事情没解决完单位是否有权力不给我发工资?我想请一位律师给我做调解代理人。麻烦您了。再次感谢您的热心帮助。
马律师答复:(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辛某应获赔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辛某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可获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交通费、食宿费用凭票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13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为2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如辛某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则单位不用再为辛某交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四)二十年赔付的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辛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该款规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主张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误工费、营养费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赔付范围内,但疤痕美容属于康复治疗、二次感染属于工伤复发,均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赔付范围内。
(六)因辛某的工伤发生在2012年8月,即使2013年有新的法律条款,也不适用该案。
(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律所名称: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金隅国际大厦C座2802室。
马汉学律师电话:15810726778
马律师网址:www.malvshi.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