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24 15:56:48 文章分类:对话当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给家属送达吗?
问:蓝某于2012年4月24日晚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将在路边等待修理农用拖拉机的同村村民王某撞伤,不治身亡。2012年4月25日,蓝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23日,蓝某父亲去交警队索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办案人员回答,责任认定书已在5月21日送达本人。按规定,不给家属送达。蓝某父亲咨询律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给家属送达吗?
马律师答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该条并未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给家属送达。《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也不包括家属。
但问题在于,如果交通肇事一方死亡或双方都死亡,这时是否给家属送达呢?回答是肯定的。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交通肇事双方中有未成年人,这时法律文书是否要给其家属(监护人)送达?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均未明确规定。
本人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给未成年人送达的法律文书,也应给其监护人送达,以便其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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