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要交遗产税吗?

时间:2013-07-24 15:57:14    文章分类:对话当事

继承遗产要交遗产税吗?

问:在海淀区马莲洼街道办事处西北旺社区讲继承法时,有居民提出,继承遗产要征收遗产税吗?

马律师答复: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种。

各国及地区征收遗产税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

1.总遗产税制。这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2.分遗产税制。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继承人,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

3.混合遗产税制。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额征一次继承税。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遗产税。

1949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重点研究了新中国的税制建设问题。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提出了设立14种税收的方案,其中包括遗产税。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包括遗产税。

在同年6月召开的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上,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

1953年8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上总结报告(此报告经过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多次修改)中提出:遗产税应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征收。

1955年12月30日,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工商税制建设和对国营企业推行周转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该请示报告中提出:遗产税应当在1956年内开征。后来,该请示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的原则同意,并由国务院第五办公室转发,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1956年1月底至2月初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会议上,再次研究了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结论是:对于财产的继承、赠与可以采取征收公证费的办法,以不开征遗产税为好。这个意见上报中央以后,得到了中央的同意。

在后来的1958年、1973年、1984年3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至今中国仍然没有开征此税。

根据2004年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注:本文参考文献: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92953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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