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秘密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时间:2013-07-30 11:37:12    文章分类:劳动人事

1、公司秘密的分类 依据经营信息和核心技术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确定密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是指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包括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泄露会使公司权利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包括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泄露会使公司特殊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秘密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经审核批准可以使用。 2、保密措施和保密环节 A、公司涉密人员在保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内,不论是否离开原涉密岗位或离开公司,均负有无条件的保密责任。 B、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与聘用方另行订立保密协议。聘用方无论是在合同期内,或是在离职后的任何时间内,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秘密资料,也不会为了自己、其亲友以及未经公司许可的任何第三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式利用秘密资料。聘用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秘密资料向未经公司许可的任何第三人扩散或披露。 公司可与需要其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受聘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受聘者必须保证在与公司聘用关系结束后的竞业限制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竞争之业务或向任何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之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谋取任何职位,亦不接受任何与任何公司成员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所提供的任何身份或职位。 何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其他人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约定。 C、公司在以合作或委托方式与其他单位进行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前,应约定保密条款或签订保密协议。 D、公司在业务交往、商业谈判过程中需要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与对方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主管经理批准。 E、任何涉及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定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培训合同等均应设置“保密条款”,保密条款内容: (一)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二)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三)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四)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五)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六)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七)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八)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九)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F、公司内部在财务档案、技术档案和人事档案管理;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企业接待来访、工厂参观;文件收发、传阅、借阅、复印、携带、归档及销毁;人事调动文件交接登记;与中介机构合作和接受政府或执法机关检查时,应按照具体保密办法的规定处理。 G、针对泄密行为的惩罚措施。
执业机构: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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