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创造财富

时间:2015-01-27 14:26:14  作者:庞红兵律师  文章分类:我的文章

谈到法律,很多人认为就是打官司,包括我们律师也习惯性的认为法律是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最终救济途径。其实,这是一种偏见,不可否认,法律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救济,可以称之为法律的消极功能。因此,有了我们的诉讼法,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些法律就是告诉我们怎样打官司,如何起诉、财产保全、搜集证据、质证、庭审辩论。从现实层面讲我们的律师目前从事的业务也大部分在于此。但无容置疑,法律的功能不限于此,法律的积极功能即导向指引功能不容小觑。从本质上讲,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任何法律的出台都有深刻的经济背景,是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通过法条的指引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创造财富、增加就业。我们的《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担保法》等实体法都具有这方面的功能。比如《公司法》第27条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原来开办公司一般都是真金白银的货币,现在就不需要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都可以作价入股,这样的条文在鼓励人们利用手头的各种资源创造财富,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法律在创造财富、护佑价值。

因此,如何利用法律规定的合法途径和形式创造财富,在依法治国理念逐步深入的今天,特别是十八界四中全会后意义尤其重大。正是基于此,在胡教授邀请我主讲的时候,我最终选了“法律创造财富”这个题目,而在此之前我是准备讲有关诉讼技巧的,因为那是我的看家本领。

    首先,我们有必要强调:法律其实是教我们如何赚钱的。

     妇孺皆知的港商霍英东先生在商业上的巨大成功,最重要的利基就是他的团队所首创的物业销售过程之中的“卖楼花”或者叫做“按揭”,这样一种商业模式即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揭具有房地产抵押及分期还款两层含义,它分为:现楼按揭贷款和楼花按揭贷款。楼花按揭的实质是购房抵押贷款,是一种不动产抵押方式。《担保法》34条以列举性和概括性的方式规定可以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和动产。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表明承认了权利抵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可以抵押的不动产是否包括楼花按揭或者在建工程抵押,楼花按揭或者在建工程期待权能否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47条之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时至今日,“按揭”早已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行其道,大家都已经基本清楚是怎么回事了,已经成为耳熟能详的商业习惯了。其实,说白了,“按揭”就是律师所发明并完成的银行、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房人三方分别订立的几个合同的链接与利益上的精密勾连。仅仅是一个司法解释,一个法律条文,在前几年的房地产热中不知造就了多少千万、亿万富翁。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对法律的敏锐嗅觉和感知力是创造财富的前提。

     再比如说美国华尔街的金融衍生产品,无论经过多么复杂的数学计算与商业设计,最终还只能是通过法律人、主要是律师所设计出来的合同才能将那些金融产品卖给买家,然后赚钱。最为直观、最熟悉的例子就是保险,保险其实卖的也就是一份又一份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就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谈到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律师就像厨师,只不过他的原材料是权利、义务、优先权、抵押担保等,最可口美味的菜肴是各种原材料的合理搭配。

      所以,请各位企业家或者刚刚开始办企业的人士,抑或准备尝试商业的人士,首先务必要有这样一个清醒的认识:无论商业收益还是损失,都终将表现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变化与调整。

     我们应有的积极思维是:法律是教我们如何赚钱的;必不可少的防御思维是:法律是教我们如何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的。

     我们不要怕法律,我们应该习惯于熟练应用法律,甚至喜欢法律。

    其次,本律师想告诉大家:法律是教我们如何“以小博大”的。

      已经落幕的国美老板黄光裕与其职业经理人陈晓之争,非常值得我们去深刻思考与仔细研究,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借鉴与不断回味。

       在本律师看来,国美内战的实质,是国际资本群狼“里应外合”对中国资本老虎的“围猎”。贝恩资本仅仅以十六亿可转债的投入,即获得国美百分之十左右的股权;以国美超过五百亿的市值而论,其股权价值已然超过五十亿。而贝恩资本又以区区百分之十左右的股权,控制了整个国美,其十六亿的投入已放大出五百多个亿的巨大能量——资本的能量。换句话说,国美老板黄光裕与其职业经理人陈晓之争,实际上是一场资本的博弈所引发的惨烈商战;实质上是一场法律游戏。当此之时,国美老板黄光裕因为不熟悉相关法律,试图借用陈晓——陈晓是一位资深法律人,是国美老板黄光裕之前多年间所依赖的法律顾问。

       完全可以说,国美老板黄光裕的锒铛入狱,代表了不熟悉法律的企业家的溃败,全面溃败。

    还有战火熊熊燃烧正旺的“真功夫”系列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那是我们身边的更加明显的法律游戏带给企业经营者的种种伤害和难以言说的无限悲恸。无论是其中的产权之争,还是经营权【主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之中的生杀予夺的那种权力】争夺,都是难定输赢的一场又一场法律战争。

    资本市场上常见的VC、PE、IPO、期货、股指期货以及“对赌”、“杠杆收购”,乃至于人们今天津津乐道、乐此不疲的“风投”等等,无一不是以法律规则的杠杆来尽可能地放大资本的能量的法律游戏。

     所以,请企业家们务必要非常非常地重视法律规则那难以估量的力量。

 “法律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法律事务必须真正融入到公司所有业务、事务的方方面面。”“法律是保障公司价值提升、股东价值实现最核心的东西。”···这些理念与思维均已成为那些有高度的企业的企业主的基本共识、心理定势。

      企业家的高度决定企业的高度;企业家的高度主要取决于企业家对法律规则那难以估量的力量的认知深度与认识的完整度。

一、物权是财富的基石

制订物权法是完善民商法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到老百姓财产保护的重要法律,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间接创造财富。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实现的。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那么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的制订有利于推动人民创造财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物权法通过对于所有民事主体一体保护,有利于鼓励亿万人民创造财富,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历史使命。

历经七次审议的《物权法》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中国有了第一部规范财富归属关系的法律。《物权法》的通过,是中国社会各界难得的共识,在这个被《第三次浪潮》的作者托夫勒称为“财富的革命”的时代,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转型攻坚期的中国而言,其在法治、经济和观念变迁以及国民人格再造方面的意义,何止“革命”二字可能尽言!
    文明始于财产权,始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自从启蒙运动以来,经济学家们就认为有益的经济制度必须保护产权,确保人们得到回报,签订合约以及解决纠纷。著名经济学家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通过比较不同社会制度在长时间内的经济实效,诺斯发现,那些保证产权并对经济纠纷提供可以预期的解决方案的国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环境。西方大国的兴衰,近代各国的沉浮都证明了产权界定对于一个国家发展至关重要的意义。英国与荷兰之所以在17世纪超越了法国与西班牙,主要是因为对产权的有效承认和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
    而从现代来看,产权的法治保障功能,在儒家思想统治的地区亦有着很强的生命力,中国台湾、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在经济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以后,本身也开始向宪政体制转变,从而保持了经济的稳定发展。相反,那些停留于家族和专制统治的国家,则难以避免政府腐败和乱流四起。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史事实上也是一部财富观念变迁的历史。建国以来,人们一直对私人财产存在偏见,认为私人财产是产生剥削和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根源。直到近来,私人财产权也一直是在夹缝中生存。但令人欣慰的是,这种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越来越弱化,私人财产越来越得到保护和尊重。从1988年私营经济写入《宪法》,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的保护入宪,见证了中国财富观念的重大进步,体现了中国政治立法的历史进程,反映了中国政治理念的变化和财产观念的变化。因此,《物权法》的出台与其说是法律变迁的结果,毋宁说是财富观念自然变迁的结果。一个合理的建立在所有权制度基础上的《物权法》,不但为依法唤起人们创造财富的想象力和激情所必需,而且也为社会的发展所必需。
    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公民的财产开始。而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前提是正确划定公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界限。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执政者对民众所负的宪法责任或者政治责任中,有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就是要制定法律许可民众取得财产、引导民众合法取得财产、并对民众取得的财产提供切实的保护,从而达到促使社会稳定富足的目的。《物权法》作为排他性的法律,其为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明确的边界。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对这个原则最好的写照。《物权法》的出台,对于政府良治的实现无疑奠定了依法行政的产权基础。
    因此,对于一个文明社会而言,发展的首要要件是一个完善的产权制度和文明的财富观念。在国际竞争日益剧烈的今天,如果一国选择了有利于生产率增长的产权法律制度,则它就选择了繁荣。与此相反,如果一国允许破坏生产力的政策和法律存在,也即选择了贫穷。
    中国正在进行“大国崛起”的努力,《物权法》的出台,无疑是这种努力进程中最重要的举措之一。《物权法》出台的过程充满了曲折,但也成为了中国民主立法的典范之作,民众的参与,开放的程序都使这部法律在中国立法史上的意义不仅仅在其内容方面,以此为契机,通过“物权式立法”和民众“集体行动的逻辑”,打破利益集团的不良干扰,加速《反垄断法》和《民法典》出台的步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奠定完善的法治基石。

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小到一根针、一块表,大到一栋楼、一片森林,莫不有其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让老百姓深刻认知了这一点。

  物权,通俗地说就是财产权,其核心是产权。从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到汽车、电视机等“动产”,无论是属于国家、集体的,还是属于私人个体的,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支票、债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可以出质;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产权”、“物权”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不断创新。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倒逼不动产登记制度再次“试水”。今年7月30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备受关注。目前,该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告一段落。例如,法律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在物权法中已有明确表述。由此,作为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实施物权法的具体措施。这项措施既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也可进一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有效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在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方面,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以期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方便老百姓。

  值得注意的是,处理涉及产权问题,也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房屋征收的补偿价格确定、补偿方式选择、违法建筑强拆等多方面,而其中多数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二、合同是财富的一半

在所有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无疑是和公民法人最密切相关的法律。一个人一辈子可能不会和刑法打交道,基本上也不和行政法发生关系,但合同法却贯穿于我们的生老病死。因此,我感觉无论是公民个人或者企业家应该多了解合同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多的创造财富,过上有尊严、体面的生活。

在一个理想的法治国家,社会生活是这样运行的:人们相互平等地进行社会联系,尊重对方为财产的拥有者及独立意志的表达者,在市场中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各自的利益。合同法的本质,是指合同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其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所反映出来的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所固有的法律特征的内部体现。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分工的明显不同。

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合同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简而言之,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这形象地说明了合同在提高经济效益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主要是靠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保护的能力,这些能力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合同的管理是息息相关的。合同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合同无处不在,合同和国家与国家之间、公司企业之间、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都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自然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也通过合同来保护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也许我们只是一个普通人,既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从事商业销售,只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合同似乎与我们无关。其实,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你是否购房,是否购买诸如柴米油盐之类的生活必须品,你是否乘车。你在从事这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活动的时候都在不断地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只不过你对合同的概念不了解,还没有认识到是在订立合同。那么,合同是什么?《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协议,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就成立,就订立了合同。大到购买价值连城的商品,小到购买柴米油盐,都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合同。合同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自己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自己设定义务,同时从他人那时获得了权利。如。自己需要一套房屋,就应当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自己愿意支付给开发商一部分价款,这是自己愿意承担的义务,同时,就获得了从开发商处得到房屋的权利。既然当事人之间可以订立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法律会对他怎么样呢?《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自己签订的合同都应当积极履行,首先是道德的要求,道德要求人要讲诚信,不欺诈,切实做到一诺千金。其次,如果有人不履行合同,法律是不允许的。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不履行对方可以将你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你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遵守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正是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就必须慎重。一旦写入合同,就得履行。正是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才可以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风险。现在是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高速发展的标志是商品交换数量的增加,人们在频繁地签订并履行各种合同。因此,有人说财富的一半是合同。我们既要利用合同为自己谋利益,又要谨慎地签订每一份合同,防止合同纠纷。

三、股权是财富增值的重要工具

财富是永恒的话题,公司法同样是永恒的话题。作为创造财富的重要法律之一,有多少人凭借一部《公司法》荣登胡润富豪榜。唯有投资,才能创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稳定社会。”

我们说如果一个老板手里有100万,那么他干什么最挣钱呢?当然这里面涉及更多的是经济学的问题,我一个学法律的是很难厘清的。但法律会为你指出合法的挣钱模式和途径。

一、100万购买房产,形成物权。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只要权利客体没有灭失、权利主体没有抛弃,物权的行使不需要借助第三人的力量,权利人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来控制物,行使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物权的最大优点是不需要借助任何外力就可以行使权利,风险小,收益稳定。比如100万元购买了房产,出租后讲获得稳定逾期的收益。对于物权权利的行使从理论上讲是没有期限的,但值得注意的是1990年颁布的国务院令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了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为70年,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物权法原理的,当然这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并不是法律。最近的有关解释已经明确,到期后可以续期。

二、100万用于出借,形成债权。100万放在家里是死钱,是静态的,用于投资或者出借就动起来了,你可以和别人签署合同,约定收益,这样你的100万元就形成了债权。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行使是用时效的,一般情况下是2年。

三、100投资开办公司,形成股权。无论是100万的物权或者100万的债权,都不能起到资本杠杆的作用,都是是单独发挥作用,但如果100万入股,和其他股东的资本形成合力,就能放大资本的作用,显示资本的杠杆效应。1602年荷兰为向东方进行殖民掠夺和垄断东方贸易成立了东印度公司,这个股份有限公司发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的能量,在亚洲进行殖民活动21年,是任何此前的资本和组织形式所不能企及的。股权的最大优势在于有限的资本承担有限的责任,这与私有业主、合伙或者个体户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相比,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另外,出资的多样性,资本聚合的放大效应,均使股权投资成为财富增长的重要工具。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股权投资将成为一种趋势。

四、知识产权是财富创造的源泉

连日来,“知识产权法院”的话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

  最高人民法院11月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保证即将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正常运转。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同日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本月上旬挂牌成立,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年内成立。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超过11万件,中国已跃升为全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

  “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和制度性措施,担负着全面实行中央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的使命。”王闯表示,该司法解释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做了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在跨区域案件管辖方面迈出实质性的重要一步。

商标、专利、著作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按照新修改的《公司法》及2014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这些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价入股,况且取消了比例的限制,原《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现在已经取消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没有比例的限制。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其实,许多国家允许信用、商誉、自然人的姓名作价入股的,但鉴于我们的国情,目前这些还不能作为入股的方式。但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不但完善,不久的将来,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财富创造的途径。

据报道:今年11月23日,武汉华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可塑淀粉生物降解材料”通过专家层层评审,成为武汉市2007年专利产业化重点项目,除了获得一系列重点知识产权服务外,这家正在发展中的民营企业还将获得政府300万元补助资金。此外,全市还有其他9个专利项目也同样获得了转化资助。

   如何将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和实施,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武汉,乃至全国各地知识产权工作的重中之重。

  武汉企业专利实施率高达80%以上,涌现了一批像“可塑淀粉生物降解材料”这样很有市场前景的项目,正在蓬勃转化当中。

     将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这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实践。

知识产权还让在国内化工行业名不见经传的湖北鼎龙化学有限公司成为佳能、拜耳、三星等公司的客户,出口创汇年均递增100%,2004年出口创汇500多万美元;2005年出口创汇936万美元;2006年达到1600万美元。

  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泰普公司的产品很快受到关注,并与常州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结成稳定合作关系。现在,瑞士ABB公司在上海、重庆和合肥投资的3家变压器公司,也都改进口开关为使用泰普公司产品。据统计,泰普公司目前已占据国内变压器无载开关市场的45%,每年取代进口产品的总值近1亿美元。

  如何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的优势,创造更多的财富,这是每个企业家值得深思的课题。

在谈了一些法律问题之后,我最想说的是以下两点:

1、政治与财富创造

许多企业家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从本质上还是官商经济或者官僚资本占主导的经济,因此崇尚胡雪岩、沈万三这些红顶商人。根本没把心思用在企业经营上,而是热衷拉关系、结交政府官员。因此,我们的企业家大部分时间花在了酒桌、娱乐场所。导致的后果是官场一有风吹草动,企业跟着摇摆,官员出现风险,企业一起玩完。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从本质上讲企业家是搞实体、搞经济的,与政治是两码事。一个是管理者、一个是被管理者,两人同穿一条裤子肯定出问题。历史和现实一再告诫我们:政治是一团火,走得太近就会自取灭亡。

胡雪岩在五十多岁时,走到了他人生最辉煌的顶峰。成为一名富可敌国的红顶商人。然而,当时大清朝的两位重臣,左宗棠和李鸿章的明争暗斗却越来越激烈,李鸿章发现,左宗棠之所以能为朝廷立下那么多的功劳,都是因为胡雪岩在后面的支持,所以提出:倒左先倒胡。此时胡雪岩为打破洋人对蚕丝市场的垄断,出巨资高价收购了大量的蚕丝,然而李鸿章的人采取了多种手段,将胡雪岩一步步逼入困境,同时,又设法把胡雪岩向外国银行贷款时,多加利息的事情抖落出来,慈禧太后得知后大怒。胡雪岩花上千万两购买的蚕丝全部烂掉了,汇丰银行到期的四百万两贷款也被李鸿章扣住不能还,最要命的是,胡雪岩在贷款时多报利息的事情败露后,慈禧太后大怒,不仅要胡雪岩加倍赔偿,还要严加处理。李鸿章的人借机煽动储户们,对胡雪岩在全国各地的钱庄,同时进行挤兑。就这样,大清国最富有的红顶商人胡雪岩,竟然在顷刻间一败涂地。

胡雪岩的一生充满了传奇,他出生在一个贫穷的小山村,只读过两年私塾,8岁开始给别人放牛,13岁时因为捡到一个装满金银财宝的包袱交还给失主,从而有机会来到一个杂粮店当学徒,从此,胡雪岩抓住每一个来到身边的机会,一步一步从杂粮行到金华火腿店,又从金华火腿店来到钱庄,胡雪岩靠着自己的聪明能干,吃苦耐劳,得到了钱庄老板的赏识,钱庄老板在去世前,竟把整个钱庄送给了胡雪岩,那一年胡雪岩27岁。十几年之后,四十岁的胡雪岩已经是杭州城里有名的活财神,又过了十几年,胡雪岩最终成为大清国最富有的红顶商人。然而,胡雪岩在替清政府向外国银行贷款时,多报了利息,给自己留下了一个污点,也给别人留下了一个把柄。在胡雪岩59岁那年,东窗事发,在多重压力之下,胡雪岩一败涂地,倾家荡产。62岁时,胡雪岩在杭州郊区的一所旧房子里郁郁而终。

《明史》里也有好几处提到沈万三,其中一处在大脚马皇后的传记里写得明白:吴兴的富民沈秀,也就是沈万三,帮朱元璋修筑了三分之一的南京城,又请求出资犒劳军队。朱元璋发怒说:“匹夫敢犒劳天子的军队,绝对的乱民,该杀。”马皇后进谏说:“我听说法律是用来诛杀不法之徒的,但不是用来诛杀不祥之人。老百姓富可敌国,是老百姓自己不祥,不祥之民,苍天必然会降灾祸给他,陛下又何必再杀他。”朱元璋听了有些解气,饶过沈万三没杀,把他流放到云南去了。

这就是两位红顶商人的结局。

2、身体与财产保护

2008年7月22日凌晨,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年仅39岁的董事长张生瑜突发心脏病逝世,被誉为“药中茅台”的同仁堂股份痛失“少壮派”掌门人。东方网记者了解到,张生瑜身体状况一直不好,而且平时工作劳累,自2007年4月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至今,仅一年多时间便潸然辞世,不得不让人扼腕叹息。
  而就在四年前,改革开放的风云人物、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瑶,因患肠癌医治无效,逝世时年仅38岁。优秀企业家和经理人的英年早逝引起了公众对他们健康状况的关注。
  近年来英年早逝的企业家和经理人 

2001年7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彭作义先生于不幸逝世,终年56岁。
  2004年4月,爱立信中国总裁杨迈猝死,终年54岁。
  2004年3月,北京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凯因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逝世,终年52岁。
  2004年11月,改革开放的风云人物、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瑶因积劳成疾逝世,年仅38岁。
  2005年9月,网易代理首席执行官孙德棣猝死,年仅38岁。
  2006年1月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董事长南民,因患急性脑血栓抢救无效去世,年仅37岁。
  2006年2月,赣粤高速董事长吴绍明逝世,终年56岁。
  2007年4月,绿野木业公司董事长许伟林,因心肌梗塞抢救无效逝世,年仅42岁。
  2007年12月,百度CFO王湛生意外辞世,年仅40岁。
  2008年7月,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生瑜突发心脏病去世,年仅39岁。
  一直以来,“累并快乐着”似乎是企业家们追求的最高目标。在节奏日益加快的商业世界,商业领袖的头脑也需要一刻不停地转动。心理学专家称,现在很多企业家的生活节奏非常紊乱,他们根本没有自己的节奏,都是跟着市场走。为了企业的效益而频繁不堪的应酬,对体力的巨大透支,也是导致他们身患恶疾的重要原因。
  长江商学院访问教授谢家琳博士在其论文《工作压力理论和传统性在中国进行的多年跟踪研究》中,给出了分析。从前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小车不倒只管推”,忘我工作的精神激励影响了几代人,但是我们很少反思,是不是劳累过度导致了优秀人才的英年早逝。其实,人是最宝贵的,为什么我们要让自己和别人在如此大的压力下工作?实际上每个人作为个体的价值被忽略了。如今在国内,过度劳累这个现象也越来越突出,我们可以看到在30-40岁之间的管理人员中,很多人的健康有问题,或者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但是管理者们往往意识不到,这批最有价值的劳动力也是最容易被耗损的。
  东方网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上海中山医院的俞淑华医生,她提醒所有职场中人,事业与健康并非水火,无论工作多么繁忙,一定要保证足够的睡眠,劳逸结合;日常三餐要注意均衡营养,多吃新鲜蔬果;工作环境与室外环境温差不宜过大;有小病必须及时休息并就医,千万不要以工作为借口而拖拉。只有赢得健康才能赢得最后的财富。

最后,我,庞红兵律师,衷心祝愿今天参会的所有企业家、专家学者、媒体朋友等身体健康!但愿我的发言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谢谢大家!再次感谢胡教授的邀请使我有机会和大家面对面交流。

2014年11月8日

(庞红兵,法学博士,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庞红兵律师 > 庞红兵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