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27 14:32:05 作者:庞红兵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回放
1999年7月30日,对李钟祥来说,是一辈子也忘不了的日子。六个月大的儿子小龙在他打工的深圳龙岗区爱联村失踪,从此他开始了长达14年的寻子之路。李钟祥在儿子失踪后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儿子失踪后,邻居也突然离开,匆忙得连行李都来不及带走。李钟祥猜测,孩子可能是被邻居拐卖了;四处打听后,他证实了自己的猜测,孩子就是邻居抱走的。2000年,警方将邻居抓获,孩子以9000元被卖了,买家在爱联村,只是不知道是哪一户。“线索断了,我们又从零开始找。”幸运的是,2013年,李钟祥也找到了小龙。但困惑的是小龙已经在买家当地他成功上户,还改名黄卓钦。买来的孩子怎么上户?买孩子的人和人贩子是不是都有罪?5月25日是“国际失踪儿童日”,李钟祥决定状告深圳惠东县白花镇计生办等多个部门,为自己和孩子寻个说法。李钟祥了解到,买家从深圳惠东县白花镇计生办办理了虚假的生育证明,而惠东县白花镇卫生院也为小龙(黄卓钦)的上户出具了虚假的出生证。面对这些事实他决定起诉这些开具虚假证明的相关部门让他们承担相关的责任。另据了解,李钟详的儿子小龙回到身边后不久,买家为儿子办的户口被惠州警方注销,在今年4月,儿子所在学校在排查学籍时,意外发现李成龙没有户口,因此他无法享受九年义务教育。李钟祥随后想为儿子上户口,但却遭遇重重困难,因为在儿子被拐卖后李钟祥又生了3个孩子,计生部门称需要再交30多万元“超生罚款”才能开证明,而注销旧户口的手续李钟祥也无法从警方获得。为了给“黑户”儿子上户口,李钟祥四处奔走,目前仍没有结果。按照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约有有20万人左右,找回来的大概只占到0.1%。庞大的失踪儿童数字背后,是众多家庭的悲剧故事。拐骗儿童事件为何屡禁不止?他们回家的路还有多远?
律师解读
解读一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的缺陷及修订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只所以猖獗,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打击力度不够或者犯罪的成本太低,促使他们铤而走险。我国刑法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一个一般性条款,对于绝大多数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都应该适用,但问题在于该条第6款的特殊规定或者是例外规定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规定,等于法律在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方面开了个口子,对收买人法外留情也许是处于解救被拐卖儿童的实际考虑,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将也是在纵容犯罪,大大减弱了刑法的打击力度。买和卖是拐卖儿童的两个环节,缺一不可,买家不止,卖家何息?只要有市场,就有交易。因此对于打拐两头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只打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而不严惩收买人,无异于一边堵水,一边放水,难以遏制拐卖儿童案件的高发态势。对此,笔者建议对刑法第241条作出修改,删除该条第6款免除收买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加大对收买人的惩处力度,在法律上不给收买人留情面。只有这样才能对拐卖行为保留高压态势,真正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但在现实层面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比如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在收买人的家庭生活的很好,已经适应了新的环境,和收买人关系融洽、和睦相处,在被解救的时候不愿意返回原居住地,愿意和收买人继续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还要严惩收买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吗?任何法律的规定都要结合实际、考虑其社会性。笔者建议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要依法免除或者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如果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就会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于痛苦之中,因为他们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这既不是他们的愿望也不是法律的初衷,导致的结果是法律出力不讨好,本意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到头来可能是损害了他们的权益,这是任何善良的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解读二 对于造假人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只所以能够顺利落户是这些造假人员导致的恶果。造假也是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一个环节,不追究造假者的责任,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难以遏制。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村委会(社区)、医院、计生办应追究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于基层户籍管理部门未经审核或审核不严的亦应按渎职追究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李钟详的儿子被拐后只所以能够顺利取得户籍,完全是这些造假者在推波助澜,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犯罪的帮凶。因此,对于在拐卖儿童中的造假和玩忽职守行为应该入刑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从而彻底根除拐卖儿童的社会条件,全社会立体防范拐卖案件的发生。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我们刑法及相关法律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此应该予以完善。出具虚假证明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讲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此我国刑法第280条明确规定了三个造假方面的罪名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同时结合打击犯罪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6个司法解释,对于相关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280条定罪处罚,等于说通过司法解释扩大了刑法第280条的适用范围。但这6个司法解释涉及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破坏森林资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学历、学位;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等刑事案件,唯独没有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造假行为。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修订刑法第280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于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该按照该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对于基层户籍管理人员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严格致使被拐卖人口落户的应该按照刑法第397条之规定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读三、举报奖惩制度和户籍制度的完善
收买人只所以能够顺利买到被拐卖的儿童而不用担心东窗事发,不用担心的的根本原因在于没人想也没人敢告发。没人想告发是因为没有利益驱动,告发白告发,对自己会有什么好处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况且是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没人敢告发是因为怕打击报复,绝大部分群众都有自己的良知和公平正义,都有与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欲望和初衷,但往往因害怕被打击报复而却步。上述案例中,如果有人举报,案件会轻易告破的,但遗憾的是我们这方面的制度规定是空白的。因此,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应设立举报奖惩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在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对于拐卖儿童的有举报的义务,经查证属实的,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为防止打击报复,对于匿名举报的有关部门有保密的义务。对于有证据证明其知情不报的应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对于打击报复举人的应按照具体的犯罪行为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此以来,就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真正震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或者基本杜绝该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另外,在户籍管理制度方面也应该有所创新。户籍管理制度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儿童上户口时一律采集指纹和DNA录入电子系统;保证被拐后无法入户并能及时找到;
2、公示新上户口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3、被拐儿童在注销被拐后虚假的户籍后,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及直系血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户籍所在地管理部门办理重新入户手续。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庞红兵律师撰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