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27 14:27:24 作者:庞红兵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公务员是个特殊的群体,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徇私枉法的公务员将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一批公务员的“冤、假、错”案也在逐步得到纠正。但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受委屈的公务员人身自由恢复了,但其政治、经济、精神、工作层面的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由此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上访不断,如何完善被宣判无罪后的公务员的法律救济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公务员在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后,首先是被双开,即开除党籍、公职,然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丧失人身自由,蒙冤后入狱。
现行法律规定:
1、国家赔偿法
经再审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可以申请刑事赔偿,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同时该法对造成身体伤害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造成死亡的也规定了赔偿的标准。同时该法还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慰抚金。
因此,可以理解为国家赔偿法仅仅解决了被宣告无罪人的经济问题和精神层面问题。
2、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务员法》,该法在第十五章设置了申诉控告程序。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尽管公务员法对开除公职的处分是可以申诉的,但关键是恢复公职后的职务和级别以及福利待遇怎么处理?在公务员法里没有详细规定。
由以上两个法律可以看出,公务员被宣告无罪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即刑事赔偿,同时可以依据《公务员法》向作出双开的机关申诉。但公务员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后,其救济涉及政治、经济、工作等多个层面,显然目前的司法救济是不够的,需要加强和完善。目前的现实问题是:很多公务员被宣告无罪后,四处奔波,年年上访,但问题却迟迟不能解决,申请国家赔偿不予立案、申请撤销原双开决定一味拖延,如此严重挫伤了这些本来就廉政清洁的公务员的感情,导致了很多负面的社会效应。对此,我的建议:
一、关于党籍的问题
公务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大部分以双开作为前置程序,即开除党籍和公职。那么,被宣告无罪后是自动恢复党籍还是重新申请入党呢?这一点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本人认为,在被宣判无罪后一般情况下应自动恢复党籍,因为开除党籍时对应的是犯罪,而宣告无罪后就应对应自动恢复。
二、关于职务和级别问题
按照公务员法第2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那么无罪宣判之后是否应当恢复原职务和级别呢?
根据人社部(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务员收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根据这一规定,被宣告无罪后仍须申请撤销原处分,原处分被撤销后,恢复原工资待遇。这里有个问题,原来被开除公职是基于犯罪行为,现在被宣告无罪后是申请撤销原开除公职的处分还是自动恢复原公职呢?本人认为,从社会效率和人权的角度考虑,应以自动恢复公职为宜。这里的公职,主要指工资福利待遇。
至于职务,因该按照公务员法重新聘用或者委任而不宜恢复。
如果工资待遇不能自动恢复,那么应该借鉴成都的做法成立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由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法制办、人社局、机关工委组成,同时补充修订公务员法第15章关于申诉的规定或者单独制定《公务员申诉暂行规定》,以便使蒙冤的公务员权利得到行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014年10月26日
(庞红兵: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