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17 09:06:27 作者:庞红兵 文章分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4)松民二(商)初字第810号
原告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瞿溪路926弄4号楼601-602室。
负责人江彬,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林江,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南路53号北三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波、庞红兵,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鑫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付)。
审判长 徐东
代理审判员 庄倩
代理审判员 孙禄君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管忠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