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8 14:43:04 作者:庞红兵律师 文章分类:我的文章
刑法修正案四大亮点
亮点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量刑加重:刑法欲摘贪官“免死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现于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单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予以吸纳。20年来,对这项罪名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
按照现行《刑法》,贪污受贿超过10万元即可判处至少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甚至可判处死刑。相比《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不过5年的惩罚力度显然是轻的,不仅不足以威慑犯罪,更有可能成为贪官污吏的“免死金牌”。
曾有论者称应该废止这项罪名,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从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出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成为独立罪名的条件和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或者不愿说明合法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来源,最好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不应以贪污受贿罪模糊论处。神圣的法律理应具有审慎而清晰的品质。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增加到10年,应该说是对此前量刑过轻的一次纠偏。但显然,这仍然不过是权宜之计。因为如若没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就没有办法恰当切割官员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界限,直接影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上的认定,使这项独立罪名无法有效阻止官员的贪欲,使纪检监察部门事先无法密切追踪官员财产的异常,非要等到“东窗事发”才能被动跟进。现实当中,我们不能排除在官员财产暗处运行的情势下,一些劣行昭彰的贪腐官员逍遥法外。
在我看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可分割。我们需要完善后者,也要重视前者的建设。如果没有前者的规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不可避免处于尴尬地位。
就法律精神而言,任何法律的初衷都不在于惩戒的强度,而在于惩戒的可能。具体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要的不是它有多么严苛,而在于它能让人充满敬畏之心,从而远离贪污腐败。显而易见,只有官员财产的阳光化和透明化,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因此,立法机关应立足于反腐败事业的大局,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有所作为,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量刑提供法律前提,让其成为堵住官员贪腐的法律“堤坝”。
亮点二:严惩“老鼠仓”,保证资本市场安全
“粮食丰收之后,必须提防鼠患”,这句贴在农村宣传栏中的宣传语您大概不陌生,生活中鼠患有秘方应对,而金融领域的硕鼠而狡猾的多。
今年4月,两起“老鼠仓”案终于水落石出。上投摩根基金公司研究员唐建两年前利用职务之便,以父亲和他人的账户名义违规操作股票,于基金建仓前买入,又在基金卖出之前先期抛售,非法获利约153万元。与之异曲同工的是,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王黎敏以类似的手段从自己所管理的基金股份中非法获利约150万元。
像唐建和王黎敏这样,利用职务便利获得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暗渡陈仓,谋取非法利益和巨额利润的行为被称为“老鼠仓”行为。
虽然今年4月,中国证监会取消了两起“老鼠仓”案当事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但人们的议论还是沸沸扬扬。有人质疑,对“老鼠仓”的行政处罚已经尘埃落定,为什么仍迟迟不启动对他们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呢?如今,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起草案)》有望填补对“老鼠仓”行为的刑法监管空白。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当事人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亮点三: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加大
在今天,个人信息被泄漏的事件屡屡发生,我们在烦恼之余该怎么办,目前中国尚缺乏一部全面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形成了草案,但立法程序仍在推进当中,还没有实质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此次《刑法(修正案起草案)》增设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照钱款的规定处罚。
亮点四:绑架最最低刑由三年提高到五年
绑架罪的犯罪性质比较严重,按照刑法现在的规定,犯绑架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至人死亡的处以死刑。但为了适应现实复杂案件的需要,更有利于保护人质安全,在二审稿中增加了一条“犯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经讨论认为,为防止实践中绑架罪的刑罚过轻,在三审稿中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由原来的三年提高到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