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13 09:23:3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禁令”是对法律的亵渎
2月28日,重庆市司法局局长公布“重庆市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包括“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侮辱服刑(劳教)人员”,会上他提到了“躲猫猫”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3月1日新华网)。
从重庆的这“十条禁令”中我们既可以读到积极的信息——云南“躲猫猫”事件后,重庆司法行政系统能吸取教训,并完善服刑(劳教)人员的管理机制;也可以读到失望的信息——《监狱法》已经详尽规定了监狱的人民警察的禁忌,如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等。另外,《刑法》也有相关规定。
只要我们稍加留意,便会发现很多部门都有几条“禁令”,且无非是对既有的法规进行简单提炼或归纳,貌似显示了某种决心和“铁腕”。但在法律已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仍要重复制定一些所谓的“禁令”,说明执法部门过于依赖行政手段的威力,法治意识仍嫌淡薄。
在法律相对健全的社会,泛滥的“禁令”是对法治的一种伤害。法律是最具权威性和普适性的,也必须得到全面公平的执行,任何“重点执行”或“选择性执行”都是对法律的亵渎。而“禁令”就是典型的对法律的选择性执行,“禁令”强势的言外之意就是对一部分法律规定要格外重视,对其他法律规定就不必格外重视,甚至不重视。
有关部门对“禁令”的热衷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不协调。在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禁令”越多,“禁令”发挥的作用越大,说明法律越式微,法律发挥的作用越小。但愿今后,我们看到的“禁令”会越来越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