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特赦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有现实意义!

时间:2009-03-11 14:48:59  作者:庞红兵律师  文章分类:我的文章

律师:特赦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有现实意义!

                         庞红兵律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十七项决定特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三项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二、特赦历史

建国以来七次赦免。 第一次特赦发生在建国十周年之际。1959年9月14日,中共中央提请二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建国十周年大庆时赦免一批罪犯。全国人大讨论并采纳了中共中央建议,决定对一批确已改造好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普通刑事罪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实行特赦。此后,国家先后又实行了六次赦免。1975年3月19日,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建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施特赦。 在这次赦免之后,尽管我国1982年以后的《宪法》和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对赦免做出规定。但从1975年至今,这三十多年中,国家再没有实行过赦免。

三、特赦理由

建国以来的7次特赦是针对战犯,政治犯的,还没有一次是惠及普通的刑事犯罪。目前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了变化,改革开发积累的很多深层次矛盾凸显,政府和民众之间关系紧张,各地频发群众事件,腐败严重,失业率居高不下,如何安抚民众关系到稳定的大局,具体来说特赦的理由有三: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在狱犯人有160万,加上尚未捕获归案的犯罪人以及犯罪人亲友,构成了数百万之众,赦免可以极大宽慰犯罪人和亲友。”

二是“彰显国家恩德”。之后还有“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符合现代文明国家刑事政策”、“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等。
三是履行国际义务,充分体现对人权的尊重。

四、特赦范围

具体来说,特赦应包括以下九类罪犯。

75岁以上老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这两类罪犯采用国际通行惯例,没有附加条件。

下面四类罪犯,必须是其刑罚已经执行了二分之一以上刑期的:妇女;间接故意犯罪人和过失犯罪人;共同犯罪的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其他犯罪人。

其他三种分别为:法律已经变更,现在法律对原来的犯罪行为已经废止,或者应受较轻之刑罚,但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则,犯罪人没有享受减刑机会;犯罪人的主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如犯罪人已与被害人或其遗嘱和解、经过岁月已冲淡敌意等,但法院却无法预见,以致量刑过重,事后又无法补救;犯罪人情状可悯,又无再犯之虞,应予宽释,但却不符合法定条件,以致不能享受假释、缓刑、停止执行等处理的情形。

 

当然,也必须看到,如果特赦,在目前这种社会极度不公平的情况下,得到特赦的肯定是在押贪官和有背景有金钱的,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必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出现。不是说没有人应该被特赦,而是应该被特赦的不能被特赦,而不该被特赦的反而会被特赦。如果不在特赦的范围、程序、监督机制上把关,特赦会为富人和有权人逃避法律制裁大开方便之门。

(作者:庞红兵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博士研究生)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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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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