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22 15:17:29 作者:易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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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深圳大浪律师
被告人李某坚,男。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3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坚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坚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布吉街道沙一竞X电子公司X宿舍内,发现了同住员工被害人杨某放在枕头下的一张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遂偷偷拿走。后李某坚持该借记卡,凭之前陪杨某取钱时记下的密码,在银行柜员机内共取款人民币2600元,之后将借记卡丢弃,上述赃款均被其挥霍,未能缴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26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