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资纠纷律师

时间:2013-05-09 06:55:22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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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资纠纷律师案例:

  原告大X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玲,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武。

  原告大X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武劳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X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玲,被告黄某武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07年7月21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09年2月17日;三、合同期满时间:2012年8月20日;四、员工工作岗位:保安队长;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原因:被告称2012年2月18日,原告以被告参与盗窃、存在失职行为为由拒绝其回厂上班;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012年2月17日晚9时许,原告公司叉车司机尚某领和货车司机逯某彬伙同变卖公司废料,被告未认真履行保安职责,对逯某彬驾驭的货车未全面检查即予放行,后逯某彬将公司废料变卖,所得赃款1710元已被追回。逯某彬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逯某彬、尚某领和被告三人合伙盗窃公司财物,其中被告负责放行车辆,所得赃款平分,尚某领对逯某彬和被告之间存在联系并不知晓。原告认为,被告在工作上存在失职,按照《人事规章》第4.2.5.10条的规定,“因工作疏忽或失职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由工作疏忽和失职人员赔偿四倍以上的财产损失金额,因此,被告需向原告赔偿27300元。本院认为,被告在工作上确实存在失职之处,现原告已将赃款追回,其所交的报价单不足以证明公司损失超过赃款数额,且原告未举证证明《人事规章》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因此原告根据公司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七、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4月23日;八、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7300元;九、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十一、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X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评论 用户名:密 码: 验证码: 登录 (如果没有账号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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