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时间:2007-08-20 08:02:49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层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企业注册资本金:

    特级企业为3亿元以上;一级企业:5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2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600万元以上。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长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注: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含厂矿和林业专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沿线设施工程。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铁路综合工程及通信、信号、电力工程施工。

    一级企业上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5倍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铁路综合性工程施工,包括大型路基土石方、大爆破、特大桥、长隧道、大型枢纽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整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5倍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铁路中10公里及以下的综合性工程施工,包括路基土石方、800米及以下的特大桥、1200米及以下的隧道、编组站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和30公里及以下地方或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资本金(500万元以上)5倍所在省、市辖区内铁路的小型路基土石方、小桥涵及5公里及以下地方或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施工。   

    注:1、施工业绩中无标准中所列的工程、无既有线改造、无既有线旁增建二线工程者,承包工程范围相应加以限制。2、铁路桥梁、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专用铁路等铁路工程术语参见GB/T50262—97《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5倍的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沿海3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及以下船闸和300吨级及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吨级及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及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16万平方米及以下港区堆场工程、1200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及以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船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日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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