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0-27 05:32:56 文章分类:招投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秘书长 李虎
下面由我就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网上仲裁给大家做一个报告,在此说明,我所在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基于网上域名争议解决实践,也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网上争议解决,我报告的内容部分代表我们同事的意见。
首先众所周知,随着互联网商业化民用化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在国际范围内得到迅猛发展,与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交易他本身也会产生争议,我们说这种电子商务争议理想的方式是什么?这是我们在思考的一个问题。我们都知道,仲裁是我们解决商事争议的手段,电子商务争议理想的方式应该是网上仲裁,为什么这样说?我们有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个电子商务我们知道贸易的发展,要求与其发展相适应的解决方式,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一跃成为后现代贸易的解决方式,成为传统贸易争议深刻的影响。电子商务基于互联得以进行,我们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应该成为电子争议解决方式,电子商务导致网上仲裁,网上争议解决的出现,网上仲裁是现代电子商务的催生物,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下,如果当事人通过几分钟,几秒钟能达成一笔电子交易,他花几个月,一年时间进行常规仲裁和法院诉讼,这是他们不能接受的,他们有这个需求,他们希望通过电子交易本身解决争议,迅速化解纠纷,我们说电子商务贸易的环境下,我们尊重当事人自身的必然结果,也是网上仲裁出现的原因之一。再者我们认为,任何纠纷解决机制都是在保证公正价值目标的前提下,追求效益价值,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互联网网上互联为依托的网上争议解决的出现。现在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建立相应的案件管理系统来辅助办案,一些仲裁机构把email,电子邮件作为通讯方式,明确规定在机构的仲裁规则之中。可以说常规仲裁也越来越多地采用网络通讯手段,我们想慢慢地这种常规仲裁逐步采用网络化的通讯手段,逐步向网上仲裁,无纸化仲裁,网上仲裁过渡,也是他一个发展方向之一。见于这个考虑,我们认为网上仲裁是解决电子商务的理想途径,网上仲裁是最近我看到是一个探讨的热门话题,就此写的文章也很多,我们谈到网上仲裁的概念问题。我们想给网上仲裁下一个定义的话,我们首先有一个标准,看看这个网上仲裁是不是全新的争议解决机制,看看他有没有改变仲裁的机制和原理,网上仲裁和网下仲裁改变了什么?首先是信息储存介质改变了,常规是储存在纸面上,网上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上。常规仲裁他是采用邮寄快递传统的通讯方式为主,在网络上他就采用网络化快捷进行,机制没有改变,所以网上仲裁不是全新的争议解决方式,他是常规仲裁的一种网上演化形式。还有一个网上仲裁,网上仲裁,利用网络为主要特点,是否利用网络就成为网下仲裁和网上仲裁的一个标志。刚才说了,常规仲裁也在采用网络通讯手段,怎么区分,达到什么程度是网上仲裁呢?我们一个观点是,当你网络通讯手段已经实质性取代传统通讯手段的时候,我们可以说他成为网上仲裁程序了。由此我们看,网上仲裁来源于常规仲裁,利用了常规仲裁的架构,是网络信息技术利用常规仲裁的基础,他是网上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网上仲裁的基本分类,我们知道在仲裁发展历史上,仲裁开始的时候是商人们以民间的解决方式,商人用仲裁解决纠纷,是适用商人习惯法,他并没有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效率,有这个业界采取行规家法的形式保证执行,依靠道德的力量保证执行。随着仲裁发展,仲裁慢慢得到国家法律确认,法律确认为仲裁裁决具有类似法院判决一样的法律,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由国家公权做后盾,这两种一直存在,我们从裁决是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来看,可以把仲裁分为两种,一种是约束性仲裁,一种非约束性仲裁,劳动认识争议仲裁是非约束仲裁,当事人就裁决不服,可以上法院诉讼,但是商事仲裁是约束性仲裁,从这种可以把网上一个是非约束性网上仲裁,一个是约束性网上仲裁,域名争议解决是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的典型代表,约束性的是指网上商事仲裁,我们考量点主要在网上商事仲裁。
网上仲裁有什么特点呢?首先网上仲裁在虚拟网络空间进行的,这决定他的程序是虚拟程序。第二点在网上仲裁程序中信息传输和交换需要借助网络技术。第三方面他程序进行和信息处理加工要依赖于网络技术。第四,案件档案的保存需要借助电子介质。我们说了,他主要是电子介质予以保存。第五方面,案件信息的感知需要借助电子设备,而且不能离开特定系统环境,如果没有这个电子设备组建,没有显示搜索功能,案件就不会被感知和正确显现。
网上仲裁有什么优点?首先大幅度降低仲裁费用,不需要交大量的书面东西,复印费和邮寄费节省了,而且当事人仲裁员不需要跨地区跨国别集中某个地点开庭,网上视频开庭,节省了差旅费用,而且提供网上仲裁的机构,都建立在线案件系统,信息是自动生成的,机器在一部分代替人脑功能,这样仲裁费用大大节俭,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可利用性大大加强,他通过仲裁机构使用先进的在线案件管理系统,提交案件,监督案件的进展,参与案件,最后跟仲裁庭和仲裁庭互动交流,只要有互联网的地方,都可以提交案件,参与意见,参加开庭,他可利用性大大加强。基于上面几个原因网上仲裁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对电子交易各方来说吸引力进一步提高。
谈到网上仲裁程序怎么设置呢?这是大问题,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可以探讨一下,首先设网上仲裁程序有几方面问题必须解决,要同步传输和异步传输的问题,发电子邮件你是不是给我回,通过网上聊天室聊天,或者网络视频会议开庭同步传输的问题,任何成功的网上传输,必须达到同步传输和异步传输的有机结合。还有一个,因为我们在仲裁程序中他牵扯的一些证据,他牵扯的实物,不仅有文字陈述还有证据提交,还有图片,这个程序中我们应该保证图象文本和视频能够达到有机结合,还有我们在程序中有一部分是信息可以自动生成,系统可以自动回复,有这个功能。但是他这个程序是通过让仲裁员施展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服务,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人力互动,人力参与不可少,必须有机结合,全自动和人力互动的搭配问题。
成功网上仲裁基本要求,什么方式判定这个仲裁程序是好还是坏?网上争议解决中间提出,网上争议解决程序好与坏的评价尺度有三个方面,一个方便性、一个可信度,一个专业性。我想这对于网上争议解决主要方式之一,网上仲裁来说也是适用的。首先网上仲裁程序必须方便,客户感觉不方便,他就宁愿不使用。这个必须可信,让他感觉安全,通过这个东西可以解决争议,我发送的信息能够发送到,能够安全发送到,不被篡改,他相信这个程序,再一个他借助这个程序可以得到专业性的服务,这个要求可以作为判断标准。
刚才凯特教授谈了网络技术和网上仲裁是第四方,没有网络技术就没有网上仲裁,网络技术运用的好坏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网上仲裁程序它的好与坏。
下面一个题目是网上仲裁的实践域名争议解决,我们刚才说域名争议解决是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的典型代表,但是他对我们网上商事仲裁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时间关系就不在此赘述。
下面一个题目是我们如果在中国进行网上仲裁我们面临的法律问题是什么,我们认为有几方面问题需要考虑。现行仲裁法对网上仲裁没有做任何规定,可以说当初立法者根本就没有考虑网上仲裁的问题。我们要在中国进行网上仲裁,从法律层面上有什么问题需要考虑呢?有六条。第一法律必须明确认可网上仲裁程序,赋予他合法的地位。第二必须确认电子仲裁协议符合书面形式要求,具有它的效力问题。第三必须解决仲裁地问题。我们知道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非常重要,仲裁地决定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仲裁程序法就使你仲裁活动既得到该国法律的支持,又得到该国法院的监督,从而使你仲裁活动具有合法的地位,赋予你裁决及合法性的效力,同时仲裁地决定裁决的国籍,裁决由仲裁地做出,从而依据那国法律或者纽约公约在国内外寻求承认和执行。在仲裁地的问题上,国际间有一个普遍的,流行的理论,好多国家已经采用这种理论,明确把这个问题规定本在国仲裁法中,各地仲裁机构有类似规定,包括联合国贸发会1985商事仲裁法,仲裁地确定的仲裁地本座论,仲裁地是指仲裁法律所在地,并不必然指仲裁程序实际进行地,仲裁开庭可以在别的国家进行,仲裁和议可以在另外一个国家进行,裁决签署可以在另外国家,但是裁决在当时仲裁地国家做出,追求仲裁地国家的国籍,这个理论国际很流行,被很多国家采纳,规定仲裁地的问题,我想这个问题可以有效解决网上仲裁地的获缺问题,我们知道地理国家和疆域组成的常规仲裁,由地理疆域和国家所组成的物理空间,网络是网址和密码组成的网络空间,他没有国家和疆域之说,网上仲裁他的仲裁地怎么决定。根据这个理论可以确定,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给他法律虚拟地。还有网上开庭怎么进行,必须网上开庭具有常规仲裁开庭的效率,必须赋予电子裁决书面裁决的效力,由那国法院予以执行。再一个电子裁决还牵扯到域外承认与执行,我们国家做出的电子裁决能否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推动国际社会推动联合国修改纽约公约,扩大纽约公约承认电子裁决的效力问题,基于这个考虑,我们配合沈院长关于中国网上仲裁的项目研究,对仲裁法的修改提出作为贸仲委作为参与者之一,提出几点修改意见,供立法者参考。
第一,信息传输可予以验证情况下,仲裁程序可通过网络进行,明确确定网络的仲裁合法性。第二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符合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这个不成问题,修改仲裁法过程中应该对此有一个统一的条款。第三直接把联合国贸法会85年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1款搬过来,网上仲裁地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是否方便当事人进行确定。第四案件开庭可以网络会议进行开庭。仲裁裁决可以电子形式做出,不能仅以裁决为电子形式否定法律效力,如果仲裁法朝着这个方面修改,将网上仲裁纳入其中,中国实现网上仲裁就一扫而光。最后我谈这么多,非常感谢大家的关注。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