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卖亲生子女,拐卖儿童应受何种惩罚?

时间:2017-07-06 15:28:51  作者:天津婚姻律师王传虎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夫妻一方出卖亲生子女,拐卖儿童应受何种惩罚?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出卖亲生子女

2015年9月,被告人余某的妻子周某怀孕,2015年底,余某让被告人高某寻找需要婴儿并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经高某联系,被告人黄某因儿媳结婚多年未生育,愿意收养。经协商,余某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儿“送”给黄某。2016年6月21日,余某以假名为周某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周某生育一男婴。6月23日,余某以给孩子洗澡为由私自将男婴从家中抱走送给黄某,得款5.6万元。黄某将男婴带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家中抚养。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至黄某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

法院审理:拐卖儿童罪获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被告人高某居间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某对被拐卖的儿童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黄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未阻碍解救,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余某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拐卖儿童应受何种惩罚

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余某在妻子怀孕期间即联系被告人高某物色买家,商定价格,妻子生育后采取欺骗方式将婴儿抱走卖给他人,故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对其定罪判刑。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本案被告人黄某主观上虽然是为帮助他人收养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但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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