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私房钱”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时间:2017-12-01 13:20:2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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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离婚后得知对方藏有私房钱要求重新平分

2006年底李女士与孟先生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1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孟先生每月给付孩子6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李女士不经意间得知孟先生还有一个5万元的存款,再平分财产时并未平分。李女士当即找到孟先生要求平分这5万元却被一口拒绝,原因是那是自己结婚后存下的钱,和李女士无关。在与前夫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女士一怒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平分前夫的“私房钱”。

法院判决: 孟先生支付六女士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真相后认为孟先生这5万元钱是婚后从自己工资、奖金中存下的,所以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孟先生给付李女士3万元。

律师说法:婚后私房钱也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孟先生的私房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内容,故应认定为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孟先生私房钱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法院最终多判给了刘女士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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