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女方可否提出离婚请求?

时间:2017-11-28 21:35:04  作者:王传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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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妻子怀孕9个月起诉离婚

2003 年6月2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登记结婚。二者均系初婚,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但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闹。2003年9月份,原告怀孕。 2004年5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2004年5月9日原告赵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认为婚后不久,双方能和睦相处,怀孕后,被告郭某不愿意要小孩,双方开始产生分歧。怀孕五个月,被告郭某要求原告做人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判决:婚姻感情确属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和好无效。在原告赵 某怀孕九个月尚未分娩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赵某提出离婚,被告郭某同意离婚 原告赵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双方离婚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怀孕期间妇女有权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娃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 该条规定是从法律上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

根据该条规定,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或中止娃振后的一定期限内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期限内起诉离婚,例如女方严重暴力或者涉嫌犯罪等情形,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本案中女方在怀孕9个月提出离婚,法院在经过审理后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同意双方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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