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打胎丈夫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时间:2017-12-09 09:54:17  作者:王传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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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胎丈夫起诉离婚

张某诉称,他和妻子自由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起初很好,但没过多久,他发现妻子在没有和他商量的情况下,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打掉了腹中3个多月大的胎儿。他气愤之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女方当庭不同意离婚,称自己做引产手术是和张某商量过,且由张某陪同去的医院,由张某签字做的引产手术,并出示了医院的病案复印件。

张某不认可妻子所说,也不认可本人签字,但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张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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