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0 11:07:30 作者:天津婚姻律师王传虎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黄小姐拿夫妻共同财产给自己父母治病,并给丈夫刘先生打了一张欠条。后来离婚时,刘先生在向黄小姐催还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将她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丈夫离婚能否索要?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父母看病
刘先生与黄小姐原是夫妻。黄小姐在自己父母生病住院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4万元给父母。2006年2月6日,黄小姐向刘先生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我和刘先生曾属夫妻关系。我的父母曾在生病住院期间向刘先生借款4万元。现在因夫妻关系解除,我愿意还清这笔借款,最后还款期限为2007年2月底之前,如到时不还愿受法律制裁。”同年8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后因黄小姐未按约还款,刘先生诉请法院要求黄小姐立即清偿借款4万元。
黄小姐辩称,该借款事实不存在,自己未拿过钱给父母。该借条是其在家中遭刘先生殴打,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写的。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丈夫离婚后索要被驳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黄小姐基于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用共同财产为父母治病尚属对共同财产的合理处分。虽未征得刘先生的同意,但该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并不产生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律师说法:丈夫离婚能否索要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基于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用共同财产为父母治病尚属对共同财产的合理处分,故离婚时不能请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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