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要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时间:2009-02-19 17:30:43 文章分类:金玉良言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如发现有以下情况、按合同履行对自己不利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一、重大误解订立的。如将斤误为公斤。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己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变更是作更正,以便继续履行。而撤销即是不履行。当事人可视情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要求。
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要求是有期限约束的:必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变更或撤销的理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逾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