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避开的劳动用工关系
时间:2009-05-05 15:23:40 文章分类:金玉良言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金融危机的产生,使众多企业陷入了劳动用工诸多费用承担的苦恼中。其中,有企业不学习、不重视劳动合同法,人为增加损失的主观原因,如不签订劳动合而支付双倍工资。也有企业虽然重视,但苦于分不清劳动关系、业务合作关系的区别,不能选准对企业有利的法律关系的适用造成的。可以外发加工的业务混为劳动用工便是例证。现剖析如下:
本地有些企业的业务并无多少技术含量,采取的是计件取酬方式。如果企业选择外发加工形式,则和加工方形成的是加工承揽的商事合同关系,按件付酬即可,无任何其他法律责任和费用的承担。反之,如企业选择的是让加工者到企业上班的形式,那么,双方形成的则是劳动用工关系了。因为,计件工资是劳动合同法中确认的工资形式之一。
误用劳动用工关系后,对照劳动合同法,企业可能会增加了如下法律风险和费用: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上班期间或上、下班途中事故发生的工伤责任的承担等等。其中,工伤责任的承担,费用最难预见,高到数十万元乃至超过,也不乏其例。
综上所述,同样是为了完成业务,是适用劳动用工关系,还是适用外发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