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中的财会问题

时间:2009-05-05 15:24:06    文章分类:金玉良言

从专业化分,法律和财会是不同的领域。由于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及各类纠纷的多样性,财会领域和法律并不能截然分开,财会领域的诉讼纠纷也不鲜见。兹归纳如下:

一、“借”、“收”不分。对于出借的款项,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据,而不是收据。如果实为借款,但持收据起诉,人民法院是难以以借款审理的,很可能对借款事实即对方欠款事实不予认定。因为对方的收据,完全可以理解为持据方归还了对方的钱所出,凭什么认定对方欠你钱?

二、在对方票据付款时,在收条上不予注明,易产生对方是现金付款的结论。如票据真实有效能进账,没有问题。如反之,对方凭收条解释为现金支付,则票据载明的款项有落空之虞。

三、不细扣票据兑付时间及填写内容,票据不能兑付。一些不法分子,钻金融机构不能办理兑付日的时间差,对票据冗长的账号数字上作微调,收款单位难以细辩。发货后,方知票据款不能进账。

四、不及时催收应收款。法律对普通债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年,如果不在期限内催收,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执业机构: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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