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重负的经营者

时间:2009-02-24 19:28:58    文章分类:一吐为快

    对于创业经营从士,我素存敬佩之心。理由有三:一是,他们是财富的创造者,对社会贡献多多;二是,他们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功莫大焉;三是,他们通常胆识超人,坚韧不拔,敢冒风险。即便对一些以前看似还不如普通人但成功的经营者,我亦是放大他们的优点而敬佩,不嫉妒,不鄙视。

然而,近年来,经营者的日子似乎并不好过,用不堪重负概括也并不为过。结合从事的律师工作,经营者承担着如下不应承担的负担:

立法层面上的:夸大企业的盈利能力,令企业承载政府救济职能。最典型的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既认定工伤享受工伤赔偿待遇,又可从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对于企业而言,工伤赔偿非常冤屈。此种情形以工伤对待,只不过是立法者的意图而已,体现国家要求企业将受伤职工一包到底的意志。再如,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属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劳动合同法却对此规定,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职工可多得一倍工资,制造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和利益冲突。

执法层面上的:在处理企业和职工、消费者(特别是公共服务企业的消费者)发生的纠纷时,执法部门以保护弱势群体趋导,过分偏袒职工、消费者,要求企业承担法外责任。执法部门的逻辑是:凡企业必盈利,多出些钱也能承受,企业今后还可以再赚。

统计层面上的:一些地方不停地出台严重脱离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强令企业执行,加大企业的成本。一些地方的职工平均工资数据高得离谱,在处理劳资纠纷适用时,企业莫名其妙地“大放血”。

凡此种种,不可避免地挫伤了经营者创业的积极性,无异于杀鸡取卵。产生的后果将是国家税收的减少,就业岗位的紧缺。

善待创业人士,给他们以公平(宽松尚不奢望)的待遇,在全球金融危机的严竣形势下尤为重要。笔者也注意到,一些地方暂不出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社保部门允许困难企业缓交社会保险费、对企业负责人慎用拘留等强制措施的信息,反映了对企业的理解和扶持。但愿这些仅仅是对创业经营者减负松绑的开始。

执业机构: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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