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合同的基本构架

时间:2009-02-19 17:31:26    文章分类:金玉良言

    广而言之,我们每个人每天都生活在合同关系中,受合同的制约。如,日用品的购买、水、电的消费,都形成合同关系。我在给顾问单位讲合同法时,就说过,我讲课的行为也是履行法律顾问合同的行为,因为在聘请合同中约定了我有为顾问单位宣讲法律的义务。合同的普遍性可见一斑。在涉及重大生活事项或经营活动中,人们会注重签订书面合同。本文要提示的是,较为完备的民商事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如是单位,要审查营业执照。

  二、标的;即交易对象。

  三、数量;注意计量单位与日常生活使用的差异,如公斤与斤、公里与里的区别。

  四、质量;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等。

  五、价款或报酬;物的交易为价款,劳务服务称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这是最易缺失的,缘于交易双方交易时不愿说“难过话”、“不吉利话”之心态。如此,不仅会造成纠纷处理无据可依,也不利于约束双方守约。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即如发生纠纷,是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等处理。

  此外,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的具体需要,充实相关内容。要按“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的理念,使合同内容尽可能地详尽、具有可操作性。

执业机构: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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